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似同根而生,均屬在股指現貨基礎上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相同的標的物和交割方式,都可作為具有賣空機制的金融工具廣泛被運用在套期保值操作上。兩者的收益亦直接取決於標的股指的價格變化,因此兩者相結合可以設計出多種多樣的投資組合。比如,在預期股指期貨下跌的可能性較大時,投資者可以賣空期指,並買入看漲期權避險。如果預期正確,該投資者將放棄執行期權,雖然損失了期權費,但在股指期貨交易中獲得了收益;若判斷有誤,股指期貨上漲,該投資者可以行使期權,來彌補期貨交易的虧損。儘管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有著緊密聯絡,但兩者在交易方式、權利義務以及盈虧風險層面存在根本區別。作為權利交易,股指期權實質上透過不對等的權利義務分割將權利與義務分別定價,如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權利金)後,擁有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一段時間內,以事先約定的股指點位,向交易對手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約定股指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此外,相對於股指期貨交易雙方的資金佔用而言,股指期權交易買方的資金佔用較低,可作為規避期貨市場風險的有效工具。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權利義務不同。股指期貨賦予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即合約到期時,持有人必須按照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指數。股指期權的多頭只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空頭只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第二,收益風險不同。期貨交易雙方承擔對等的盈虧風險。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承擔有限風險(即損失權利金的風險),而盈利確有可能無限放大;期權賣方則相反,享有有限收益(以所獲得權利金為限),而其潛在風險很大,因此交易雙方在風險收益配比上是不對稱的。第三,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交易,無論是賣方還是賣方,都需要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抵押。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不受保證金制度拘束,保證金僅對期權賣方有所要求。第四,槓桿效應不同。股指期貨的槓桿效應主要體現為,利用較低保證金交易較大數額的合約。期權的槓桿效應則體現在期權本身定價所具有的槓桿性上。第五,套期保值與盈利性的權衡。股指期貨在進行套期保值操作中,規避不利風險同時也放棄了收益變動增長的可能。股指期權在進行套期保值操作中,鎖定管理風險的同時,還預留進一步盈利的空間,即股指往不利方向運動時可及時鎖定風險,往有利方向運動時又可以獲取盈利。
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似同根而生,均屬在股指現貨基礎上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相同的標的物和交割方式,都可作為具有賣空機制的金融工具廣泛被運用在套期保值操作上。兩者的收益亦直接取決於標的股指的價格變化,因此兩者相結合可以設計出多種多樣的投資組合。比如,在預期股指期貨下跌的可能性較大時,投資者可以賣空期指,並買入看漲期權避險。如果預期正確,該投資者將放棄執行期權,雖然損失了期權費,但在股指期貨交易中獲得了收益;若判斷有誤,股指期貨上漲,該投資者可以行使期權,來彌補期貨交易的虧損。儘管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有著緊密聯絡,但兩者在交易方式、權利義務以及盈虧風險層面存在根本區別。作為權利交易,股指期權實質上透過不對等的權利義務分割將權利與義務分別定價,如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權利金)後,擁有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一段時間內,以事先約定的股指點位,向交易對手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約定股指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此外,相對於股指期貨交易雙方的資金佔用而言,股指期權交易買方的資金佔用較低,可作為規避期貨市場風險的有效工具。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權利義務不同。股指期貨賦予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即合約到期時,持有人必須按照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指數。股指期權的多頭只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空頭只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第二,收益風險不同。期貨交易雙方承擔對等的盈虧風險。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承擔有限風險(即損失權利金的風險),而盈利確有可能無限放大;期權賣方則相反,享有有限收益(以所獲得權利金為限),而其潛在風險很大,因此交易雙方在風險收益配比上是不對稱的。第三,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交易,無論是賣方還是賣方,都需要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抵押。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不受保證金制度拘束,保證金僅對期權賣方有所要求。第四,槓桿效應不同。股指期貨的槓桿效應主要體現為,利用較低保證金交易較大數額的合約。期權的槓桿效應則體現在期權本身定價所具有的槓桿性上。第五,套期保值與盈利性的權衡。股指期貨在進行套期保值操作中,規避不利風險同時也放棄了收益變動增長的可能。股指期權在進行套期保值操作中,鎖定管理風險的同時,還預留進一步盈利的空間,即股指往不利方向運動時可及時鎖定風險,往有利方向運動時又可以獲取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