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代理商是發展銷售渠道的一種方式,一種商業行為。但也不排除不法人員利用這種形式搞傳銷的,注意識別。
二、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屬於傳銷行為。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 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傳銷條例》 中,反覆提到層級關係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係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
一、招代理商是發展銷售渠道的一種方式,一種商業行為。但也不排除不法人員利用這種形式搞傳銷的,注意識別。
二、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屬於傳銷行為。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 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傳銷條例》 中,反覆提到層級關係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係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