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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車承運人平臺

    《辦法》中提到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已獲得無車承運人試點資格的企業仍可按照無車承運人試點管理辦法運營至結束時間。各地方機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開放網路貨運申請:其中已獲得無車承運人試點資質的企業,可透過稽核後,換髮許可即可,試點稽核相對簡化。沒有無車承運人試點資質的企業,需按照《辦法》條款進行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地區的申請需要以各地方主管機構出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一般為:省級交通廳;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一般為:市級交通局、交通運輸管理處或其內設機構貨物運輸科;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一般為:縣級交通運輸局或其內設機構:安全監督科、運輸管理科等)的時間為準,以無車承運人的經驗得出,因為開放試點及稽核時間相對來說比較快速,很多企業因為來不及準備申請所需資料(ICP許可證、等保三級、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沒有足夠時間錄入真實有效的數具,從而無法達到申請要求,最終只有放棄資質的申請。所以有意向申請網路貨運試點的企業應提前佈置平臺、規範線上業務,辦理ICP備案證書(辦理時間為40個工作日)、等保三級辦理(不含整改時間約為30個工作日);

    明確了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簡稱:網路貨運)經營重點強調了“承擔承運人責任”,“車找貨、貨找車”資訊服務的第三方物流平臺,不屬於網路貨運經營範圍;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為實際承運人;

    網路貨運經營者可按無車承運人執行的合法合規進項抵扣方式;更加細化了交易規則、服務協議、平臺的資料 收集、分類儲存時間;

    支援成立行業協會,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引導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法規制度及標準規範,推動網路貨運發展模式創新。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次網路貨運有效期的時長可看出交通運輸廳及稅務部門對網路貨運風險把控的信心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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