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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40256312630

    可以帶上火車,自熱米飯不屬於違禁品。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核體積是:

    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相關法條:

    第五十四條 車站開展攜帶品搬運、暫存服務業務時,可核收搬運、暫存費。

    第五十五條 對旅客的遺失物品應設法歸還原主。如旅客已經下車,應編制客運記錄,註明品名、件數等移交下車站。不能判明時,移交列車重點站。

    第五十六條 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透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物品在5千克以內的免費轉送,超過5千克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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