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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

    現金的限額是指為了保證單位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允許單位留存現金的最高數額。這一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華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庫存現金限額每年核定一次,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其核定具體程式為:

    (1)開戶單位與開戶銀行協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每日零星支出額×核定天數每日零星支出額=月(或季)平均現金支出額(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額現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額現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數

    (2)出開戶單位填制“庫存現金限額申請批准書”。

    (3)開戶單位將申請批准書報送單位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再報開戶銀行審查批准,開戶單位憑開戶銀行批准的限額數作為庫存現金限額。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現金管理應遵循“八不準”即:

    (1)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2)不準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

    (3)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4)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5)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

    (6)不準保留賬外公款;

    (7)不準發生變相貨幣;

    (8)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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