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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信用證、對開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的這三者的區別分別應用與不同的貿易背景,以及不同的當事人—— 可轉讓信用證多用於轉口貿易,或總交貨人與若干份交貨人合作,共同且分別完成實際裝運義務,即一個信用證對應一個或若干實際交貨人。 對開信用證是兩個合同的買賣雙方互為賣方和買方,即互相購買對方的貨物,並同時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換句話說,對開信用證是A開立的信用證的受益人是B,而B開立的信用證的受益人是A——這是兩個商品完全不同的兩個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是中間商居中操作一種模式,即中間商分別與實際買家簽訂一個銷售合同,並從實際買家收到一個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同時,中間商與實際賣家簽訂一個採購合同,以自己為開證申請人開立一個以實際賣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這種收一個信用證同時,以收到的信用證為藍本,開出一個信用證的做法被業內叫做“背對背信用證”。 以上是這三者的區別。
(1 ).背對背信用證: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透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證信用證都產生於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2).對開信用證: 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雙方貨款之間的平衡,採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絡起來。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額約略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