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這個情況應該屬於公款私存,公款私存是指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存款的行為;這裡的“單位”是和自然人相對應來說。“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指單位存款存入的是個人儲蓄存款,帳戶名稱是個人。 公款私存的目的很多,有的是為了單位用款方便,因為節假日銀行會計櫃不上班,無法取錢;也有的是為了今後某一天要用大量的現金而提前取出積累起來備用;還有是為單位月底賬務處理,需要在月末支出大量現金,但因時間問題來不及將這些現金支出,就把這些現金暫存入個人賬戶,次月初支付,但會計業務仍可以做在上月。除以上三個原因外還有就是為了個人私利。 我不知道你問這題的原因,但我建議:即便是單位領導同意或知曉,作為會計人員也要慎重,儘量不要去做。因為公款私存的行為不僅違反財經法規和行政規章,並且搞不好就和刑法上的挪用公款罪掛上鉤! 存入個人賬戶的那個人是要有責任的,責任大小,這就要看最後的結果與他的動機了。如是想透過這種方法佔為己有,那位可作為侵佔罪;如只是暫時存取,在他人提出意見並提出告訴之前歸還至單位帳號,則只是違反了單位的財務制度。 公款私存只是一種現象,能確定是否有罪,關鍵要看私存的目的是什麼。 如果私存僅僅是形式,款項仍然是公款,沒有存款人的任何個人利益,那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是為了自己吃利息或謀取其他個人私利,那肯定是違法犯罪了,要看時間長短,後果如何,很可能已經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了,按照你說的數額,當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國務院2004年釋出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1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你說的這個情況應該屬於公款私存,公款私存是指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存款的行為;這裡的“單位”是和自然人相對應來說。“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指單位存款存入的是個人儲蓄存款,帳戶名稱是個人。 公款私存的目的很多,有的是為了單位用款方便,因為節假日銀行會計櫃不上班,無法取錢;也有的是為了今後某一天要用大量的現金而提前取出積累起來備用;還有是為單位月底賬務處理,需要在月末支出大量現金,但因時間問題來不及將這些現金支出,就把這些現金暫存入個人賬戶,次月初支付,但會計業務仍可以做在上月。除以上三個原因外還有就是為了個人私利。 我不知道你問這題的原因,但我建議:即便是單位領導同意或知曉,作為會計人員也要慎重,儘量不要去做。因為公款私存的行為不僅違反財經法規和行政規章,並且搞不好就和刑法上的挪用公款罪掛上鉤! 存入個人賬戶的那個人是要有責任的,責任大小,這就要看最後的結果與他的動機了。如是想透過這種方法佔為己有,那位可作為侵佔罪;如只是暫時存取,在他人提出意見並提出告訴之前歸還至單位帳號,則只是違反了單位的財務制度。 公款私存只是一種現象,能確定是否有罪,關鍵要看私存的目的是什麼。 如果私存僅僅是形式,款項仍然是公款,沒有存款人的任何個人利益,那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是為了自己吃利息或謀取其他個人私利,那肯定是違法犯罪了,要看時間長短,後果如何,很可能已經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了,按照你說的數額,當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國務院2004年釋出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1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