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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dkmu3152

      媒人在中國的婚姻制度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孟子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形態使人們的勞動、教育、娛樂都侷限在家庭裡,“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因此相互之間很是隔膜,也使得家長們彼此都不知道對方家裡有些什麼人。因此,即使自己家裡的兒女已長大成人,卻不知哪家需要嫁女娶媳。封建的風俗造成了人們在求偶問題上的靦腆心理,想得到配偶不公開言明成了封建社會風俗的重要特徵之一,直言問之等於愚昧無知,委託他(她)人曲道求之是封建時代求偶之法的重要表現形式,有一個媒人從中斡旋是最好不過的了。  關於媒人的演變史,《中國婚姻史》認為“媒妁具有居間人之性質,在買賣婚時代當即有之;殆買賣婚演變而為聘娶婚,買妻賣女之居間人亦演變而為媒妁,遂以合姓為難,賴媒往來,以傳婚姻之言也矣,或即為‘使’。”《詩經》有“取妻之如何,匪媒不得”可以看出媒人早在西周時期就成為婚姻的重要條件了。從《儀禮·士婚禮》中規定的成婚程式六禮來看,從採納、問名、納吉、納徵到請期、婚禮,沒有那個環節能離開媒人。“於是男女以行媒始知其名,無媒則亦不交;男方無媒不得妻,女方無媒老且不嫁”。《唐律疏議》中也有“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婚嫁要行媒成為婚姻的法定條件。  非但如此,媒妁制度還是禮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魯桓會於嬴,成婚於齊,不由媒介自成其婚,史家遂以非禮貶之”,成婚不用媒人竟然被後人以違禮法而譏貶之;《管子》中也有“自媒之女,醜而無信”可見,成婚用媒已上升到了倫理道德的高度,用媒則符合倫理道德規範,不用自為媒則違反倫理道德,是要受到輕視的。  元《典章》中載:“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為籍”媒妁的主要成分是婦女,因此媒妁又俗稱媒婆,它是中國古代婦女的重要職業。但是,雖然媒妁制度及媒人極為重要,但卻難在正史中尋其蹤跡,因此小說家言也就成為我們研究這一制度的主要佐證,因為小說家在敘述時事時,必須牽涉其社會背景,合情理,符合事實,因此完全可以作為我們研究一些歷史問題的材料。  馮夢龍(公元1574-1646)生於明末,為崇禎時貢生,曾任知縣,其所輯明末短篇小說,於1624年至1627年之間刊行為《喻世名言》、《警世通言》及《醒世恆言》,每書均含短篇小說四十篇,共一百二十篇小說,統稱《三言》。其中既有敘述前代人物者,又有承襲宋元話本者,但其觀點代表元明社會情形,反映元明社會狀況,因此,透過《三言》的記敘我們可以大底瞭解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媒妁制度以及媒人既然在婚姻制度中如此重要,不可避免的在《三言》中有所涉及。《三言》中塑造了許多媒婆的形象,從中我們也可以大致瞭解中國古代的媒婆這個特殊群體和媒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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