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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遊釣蘇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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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嘚吧嘚吧法
題主所述情節有些籠統,無具體情節的情況下較難判定。
但我自己的看法是,為了救人造成人販子傷亡是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下是一些不成熟的理由:
注:為了救人,打擊的是人販子本人,而打擊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為不是緊急避險,只能是正當防衛。首先,“為救人”證明救助者動機是好的正當防衛的首要成立條件就是防衛者必須具備“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動機,只要防衛者的動機是好的,那麼即使最終防衛者的行為被判定為防衛過當,最終防衛者也只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結合防衛者的行為最終防止了人販子所犯罪行的犯罪後果發生這一情節,對防衛者的處罰還要再減輕,甚至到最後免除刑罰。
其次,還是要看人販子的具體犯罪情節比如說,人販子正在搶小孩,而搶小孩的行為是嚴重危及小孩子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此時對於防衛者致人販子死傷的行為,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人販子的其他拐賣行為與搶小孩等,對於被害人都具有相同的危險性。比如說綁架、毆打,甚至是搶劫、強姦被害人,在人販子實施這種行為的時候,防衛者為了救人將人販子打成重傷或者絕對是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
但是,防衛者還是有構成防衛過當情形的。比如說人販子甲被犯罪集團的人脅迫,剛剛進入人口販賣團伙,正在拐騙女大學生走入陷阱,路過的乙看出了甲是個人販子,就對甲一陣暴打將甲打死,將女大學生救出。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此時對於乙的行為是難以評價為正當防衛的,正當防衛成立,必須要求有“現實的、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因為甲的行為現時並未危及女大學生的人身安全,乙為救人將其打死難免會構成防衛過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基於此提出我自己的一個小觀點:筆者斗膽認為,在類似拐賣人口這種罪行惡劣、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對於正當防衛必須具備“現實的不法侵害”一點可以放寬:那些正在拐騙人口的人販子,雖說他們沒有對被害人造成現實的人身危害,但對他們防衛致死同樣不是防衛過當。
理由:被害者一旦被拐騙,其未來就是一片黑暗,他們和他們的親人所遭受的痛苦將遠遠超過對被害人單純的人身傷害,我們在認定這種正當防衛時,也應當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靈活對待。讓大家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徒法不足以自行,但依舊心嚮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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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隕石143676075
如果人販子有反抗行為,你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人販子放棄反抗,讓抓捕,你對他
(她)的傷害可能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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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救人,首先刑法上考慮你的出發點,第一意圖,你的意圖是好的,現在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條例為的就是懲惡揚善,讓好人能夠安心,能夠放心的見義勇為,如果如題所說,為救人,傷的是人販子,只要有充足的證據,不會被判刑,這個詞重了,即便是造成死亡量刑也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