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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2456042339

    樓主意思應該是有限合夥企業吧!有限合夥企業是合夥企業的一種,是企業非法人。企業主體一般有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GP),還有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特殊合夥人(LP)。實際上,這樣的組織形式實現了出資和經營的分離。一般這樣的企業形式出現在大型的私募股權基金中,LP將資金委託GP進行投資管理,而一般的GP是有限責任法人公司,這樣的安排即可以保證LP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同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GP在組織形態上仍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無限連帶責任,但是僅僅以公司法人的註冊資本為限,實現了雙重有限責任的效果。而且,合夥雙方在分享GP帶來的投資收益的同時避免了一般的有限合夥公司的投資人雙重納稅的問題。當下的銀行為了規避監管也會用到有限合夥的企業形態。比如:首先透過基金公司或者資管公司資管計劃募集資金(定向或者集合),然後以募集開的錢作為資本成立合夥企業並作為LP,同時GP只是象徵性的出資並作為管理人,以合夥企業做為投資主體對外投資,一般和銀行的授信客戶進行對接,比如發放委託貸款等。再複雜一點的就是僅僅將資管公司作為通道,用上述銀行的理財資金來對接資管計劃(即用銀行理財資金來購買資管公司的資管計劃,資管公司不實際募集基金),最終的資金流向就是A銀行的理財資金對接A銀行的授信客戶,有效的規避了監管。(銀監會對理財投資非標債權和銀行的貸款有嚴格的限制的。好像是9號文吧!) 說著說著又有點跑偏了,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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