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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弟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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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062070693800
民法上的物與環境保護法上的物的區別就是二者系不同性質的法律,就二者重合部分而言又系一般於特別之關係。具體是:
1、民法和環境保護法是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民法屬於私法,針對的是民商是關係。而環境保護法若按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時很難歸類的,因為環境必然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裡面有很多行政法律方面的制度,但是也涉及了一些民事的範疇,例如因環境汙染產生侵權的訴訟時效,從這個角度看又具有私法的內容。且就責任人而言,基友民事的侵權責任,也有行政責任。因此,若從公法或者私法的換分來看,很難給他一個界定,因此有人認為環境保護法、社會保證發等法律應劃為社會法的這一單獨的型別。
2、民法與環境保護法重合的部分,即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來看,環境保護法為民法的特別法。主要體在:一是在訴訟時效制度中,應適用環境法第42條三年的訴訟時效這一特殊法;二是環境侵權的責任使用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切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對其所受損害即被告侵權承擔舉證責任,其他的包括因果關係在內的部分由被告舉證)。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環境法與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統稱《環境保護法》是調整因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水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風景名勝區法、野生動植物資源法等。自然資源法與環境法是兩個聯絡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不否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階級性,但階級性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唯一的本質屬性。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點:1、綜合性。2、技術性。3、社會性。4、共同性。簡而言之,一個是單獨的,另外一個是二者合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