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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俊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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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新視點
不當得利之訴有理論上有障礙,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可能更有利於實現。具體分析如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既可以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於合同而佔有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後,依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權便成為不當得利;也可以基於自然事實而發生,如鄰家池塘的魚跳入己家池塘,這也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事件。中國《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是中國民法確立不當得利制度、民事審判機關解決不當得利問題的基本依據。給付型不當得利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自始欠缺給付目的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為非債清償及作為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在中國未採納物權變動無因性的立法原則的情形下,是否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存在分歧。有人主張,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移轉,因而有關佔有人並無利益可言,喪失佔有的人可以依據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追回財產,不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此種情形下,佔有也賦予有關受領人獲得財產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當得利,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競合,受損人可以擇一行使。在以下情形中,雖沒有給付原因,但排除不當得利的成立:(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基於道德上的義務為給付行為符合社會道德觀念,一旦給付,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對無扶養義務的親屬誤以為有扶養義務而予以扶養,對被扶養的親屬不得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支出的扶養費。是否為道德上義務,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及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給付標的物的價值等情況認定。(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清償。清償期到來之前,債務人並無清償義務,此時債務人的清償應是非債清償,但債權人的受領並非無合法原因,此時的清償也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故不發生不當得利。(3)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任意為給付,不發生不當得利。但給付時作出保留如附有條件,或給付不以給付人意志為轉移的,仍成立不當得利。(4)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法原因是指給付原因違反國家的強行法規範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如為清償賭債而為的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時,不阻卻不當得利的發生。收款人出錯了可以要會,也有法律根據,但舉證相當困難,收款人應當操作慎重,避免出錯。物上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稱為物上請求權,有時亦稱為物權請求權。從性質上來說,物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對此定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1)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在物權受到妨害時發生,它是物權人請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權的人)為特定行為(除去妨害)的權利,屬於行為請求權。它不以對物權標的物的支配為內容,故不是物權的本體,而是獨立於物權的一種請求權。(2)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物權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於受到妨害時,物權人即有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因此,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它以恢復物權的支配狀態為目的,在物權存續期間不斷地發生。(3)物上請求權附屬於物權。這是物上請求權作為物權的效用的必然結果。物上請求權派生於物權,其命運與物權相同,即其發生、移轉與消滅均從屬於物權,不能與物權分離而單獨存在。因而物上請求權不同於債權等請求權。至於讓與物上請求權可以作為動產物權的交付方法,物上請求權的行使物上請求權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訴訟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直接主張,即物權受到妨害後,物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包括請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物權人在其權利受到妨害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其物權的存在或者採取其他的保護措施。在實踐中,一般都是物權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請求未果,不能實現和保護其權利時,才依法請求法院裁判,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本文認為,轉賬時收款人出錯時,使用物上請求權確認物權可能更有利於實際返還財產,當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時,受益有可能有更多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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