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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法的度量衡

    解除勞動合同應以勞動合同法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僅以員工違反誠信意義務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面臨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

  • 2 # 湖月渡影

    很難。

    1、首先員工入職的時候填寫的資料,除非內容影響到崗位職責的履行,否則很難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已婚人員填寫未婚,因為此項內容無關工作崗位職責的履行,所以無法依據不誠信解除勞動合同。甚至很多地方的法律仲裁,學歷不實也沒法解除勞動合同。

    2、在職期間的不誠信,需要看不誠信為公司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了損失對應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該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法規且已經公司全員確認,該員工對此條款也經過培訓,據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前提必須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僅以不誠信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不成立的。

  • 3 # 中意職場知事

    僅以勞動者不誠信還無法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處理不當容易引起勞動爭議的糾紛,甚至可能被仲裁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題主說提到的勞動者不誠信,只能定性為職業道德問題,因此若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構成重大經濟損失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應慎重處理。

  • 4 # 知陽時光鋪子

    這個得看是什麼情況。

    如果所謂得不誠信,只是一種主觀臆斷性質的,而且沒有違反公司任何條款,那麼你如果解除勞動關係的話,就屬於企業單方面的行為。

    另外,誠信與否,和能否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太過於直接的關係。

    比如,這個員工因為誠信問題,違反了公司制度,造成了企業損失等情況,如果公司有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這個員工並沒有違反制度,也沒有給企業帶來任何損失,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只不過,你理由不正當,需要給員工給予相應的補償而已。

    誠信問題,屬於員工的品德方面的問題。這種東西沒有太過於直接的判斷標準和考量範圍。作為企業而言,我們只能加強制度機制設立,加強員工工作能力和工作素質的培訓教育來改善問題,而不是一味的想著如何來解除勞動關係。

    特別是關於道德方面的問題,更是需要用企業文化、規章制度來約束和規範。因為道德問題,是個人的問題,既不能也沒辦法來進行評斷。

    所以,如果這個員工沒有違反制度,只是你個人覺得不誠信,那我建議你還是加強制度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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