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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賦是秦漢時政府向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它始於商鞅變法,是作為軍賦徵收的人頭稅,在秦時或稱作口賦。公元前203年劉邦下令,規定凡是年齡在15-56歲的人出賦錢,每人120錢為一算,這就是算賦(東漢時也稱口算),從此成為定製。算賦是漢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專案,歸大農經營。目的是“為治庫兵(兵器)車馬”,故仍是軍賦性質。算賦一律用貨幣繳納,除漢昭帝因谷價過賤傷農,有兩次特詔暫用菽粟代錢外,幾乎沒有例外。算賦數額有因特殊情況而減輕或蠲免的,偶爾也有增加的,一般來講,算賦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秦朝曾有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西漢政府為了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齡15以上至30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於常人。《漢律》還規定,賈人與奴婢倍算,即商人與奴婢的算賦一倍於常人。這顯然是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

    口賦,是漢代政府向十四歲及其以下的兒童徵收的人頭稅。也稱口錢、口賤錢。西漢初年徵收額是每人20錢。起徵的年齡是7歲,到漢武帝時提前到3歲起徵。漢元帝時,貢禹上書,請求把起納年齡再推遲到7歲,被採納。口賦很少減免,東漢末年軍閥混戰,統治黑暗,甚至嬰兒一歲即令起納。《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漢代的算賦是政府的稅收,歸大農;口賦是帝室的稅收;歸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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