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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興旺89

    在村裡建小區,根據新村建設規劃,宜居宜住,如遇到建設中的問題,如有養殖場,建成在先,規模大,投資多,養殖前景好,具備養殖條件,那村建小區該讓則讓,另選它地,如養殖場規模小,養殖前景差,那就可建小區,村政事務最好徵求村民的意見而定。一

  • 2 # 暗是倒過來的光993

    村裡建小區,正好那一宗土地上有養殖場,況且,養殖場已事先建好,正在經營,我個人覺得,從下面入手解決。

    首先,按照合同。如果說村裡跟人家簽訂了合同,合同期還不到,強行讓人家搬離,那是不對的,自己違約在先。如果合同快到期了,視情況而定,因為新建小區,有個建設期限,到期後,不再續包。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充分行使民主議事制度,根據多數村民的意願,可以責令養殖場限期搬離。當然,有些地方,由於村幹部的個人原因,會形成雖有合同,但可以視合同無效,這個要根據合同內容,有沒霸王條款或者雙方權利和責任不對等,差距較大的內容,可以諮詢法律方面的專家。其次,重新選址。這是沒辦法的選擇,農村相對來說,總能找到一宗適合建房的土地,只是在工程量和距離上有區別。總的來說,新建小區是好事,但也不能對承包者的利益置若罔聞,不管不顧,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處理。有些承包方,非常珍惜雙方的合作,會自己讓一步,在村中其他地方重新選地,自行搬離,估計會提點合理要求,如果能滿足就儘量滿足人家,農村的事,既要講法律,也要講情理,雙贏是最好的結果

  • 3 # 深圳農業人老張

    這個就得靠你們協商了。養殖場在先,小區在後,這個是事實。如果小區非建不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處理:

    1.先明確養殖場是否簽有合同,以及合同的終止期限。在合同期限內,最好協商處理,採取支付違約金等方式終止合同。

    2.看養殖場是否取得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或者手續不符合規定,那麼可以跟有關部門反映,由政府部門出面進行取締或者整改或者其他。

    3.看養殖場是否符合政府規劃。如果不符合規劃,由政府部門出面協調。透過協調,是能夠讓養殖場搬走的。

    4.如果以上都不符合,那麼就可以由小區開發商去談判,制定養殖場搬遷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協調確定合理的搬遷補償價格、另找一個地塊給養殖場等。

    5.村裡建小區,這是村的大事。村裡一定會有人去做養殖場的工作的,相信於公共有利,養殖場搬遷方案合適,那麼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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