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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艾古李先生

    以前做過公司職員,現在自己創業,

    所以關於企業規章制度有幾點拙見,

    上次也與朋友有過交流,

    企業規章制度必須遵守

    企業規章制度作為企業的準則,

    促進企業有序發展的催化劑。

    不管如何都是得遵守的,

    當然也不排除有不盡人情或不合理的地方。

    關於這點可以向有關領導建議的,

    如果有工會也可向工會提議。

    不建議強力的反抗,

    畢竟既然規章制度存在即有他的道理。

    屁股決定想法!

    在企業結構中。

    老闆領導和員工的想法是不同的。

    這是天然的利益衝突,

    老闆想多掙錢多產出,

    領導和員工想少幹活多拿錢,

    所以對於規章制定有不同想法。

    還是建議和平的交流。

  • 2 # 手機使用者59636308546

    國有國法,村有村規,企業有規章制度也是正常的,有規有據也是一種約束一些個人的行為的,照章行事利於企業的生產和發展什劃。

  • 3 # 漫步人生59466652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什麼是企業的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就是一個企業用於管理全體職工及和企業經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它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對本企業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守。

            簡單的說:一個好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的運作有序化、規範化,降低企業經營運作成本,為企業的正常執行提供保證;可以防止管理者的任意性,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能夠使職工知道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後果,激勵職工的工作熱情。一個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制度會侵犯職工權益,當然那最終受損失的還是企業自己本身。

          當然企業的規章制度再好,也不可能滿足每一位職工的要求。如果一個企業的規章制度引發爭議,首先要看這個制度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從本條可以看出,一個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要符合三個條件:

    1、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違背。

    2、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式制定。

    3、規章制度是要向員工公示告知。

            譬如,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是管理層繞開職工自己開會研究決定。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管合同期限多長,均約定為6個月。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那麼法律有一下救濟途徑: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企業規章制度引起爭議,職工應該正確面對,本著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權益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與企業領導溝通,或者透過工會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力爭與企業達成共識,使企業規章制度合法化,達到共贏的目標。如果不能與企業取得一致,還可以依法行使權利,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文中圖片來源網路)

  • 4 # 主如晨星陳長壽

    常說,學有學規,家有家法。公司立規矩,如同國家法律一樣毫無非議。但是不同國家發律的地方是。法律原則是人人平等,而老闆訂得,只管打工者,卻不訂自己有了錯怎麼樣處理,也就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有好多事件證明,一旦出了問題,老闆刁橫,公司不管,打有關部門電話,或說些原則話,或踢皮球,真讓人頭疼啊!

    我認為,在為員工立章的同時,也要立上自己的規章!

  • 5 # 餘生不再暖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規章制度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如下: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許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裡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決定。

    在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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