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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65762611007

      議付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本質的區別在於付款時間的區別。  議付信用證指受益人在信用證的規定的交單日期內,向議付銀行提交了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並沒有不符點,則議付銀行在稽核這些單據後,接受了這些單據,並向受益人給付貨款。屬於交單後付款。  承兌行用證:受益人開出遠期匯票,透過國內代收行向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提示,經其承兌後交單。已得到銀行承兌的匯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貼現。屬於遠期付款。  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L/C),是指邀請其他銀行買入匯票及/或單據的信用證。即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議付信用證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由於開立信用證銀行與受益人一般分處兩國,由受益人向開證行索款存在不便,受益人可以邀請一家本地銀行(議付行)先行審單墊款,這有利於出口商資金融通。對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好處是單證相符的單據沒有到達櫃檯前不需付款;且單證是否相符最終由開證行確認,開證行可以認為議付行寄來的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  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Credit,Acceptanceletterofcredit)是指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審單無誤後,先在該遠期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等到該遠期匯票到期,付款行才進行付款的信用證。由於這種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是由銀行承兌的,所以,也稱為“銀行承兌信用證”(Banker’SAcceptanceCredit)。因此,這種信用證業務,除了要遵循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外,還要遵守有關國家的票據法的各項規定。即採用此種信用證時,指定銀行應承兌信託受益人向其開具的遠期匯票,並於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  在承兌信用證下,一方面,受益人獲得了銀行承兌的匯票就意味著銀行對受益人承諾要進行遠期的不可撤銷的付款,而銀行的信譽較好,因而由銀行承兌了的遠期匯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較好,出口商即賣方可以在自付貼現費用的基礎上將此匯票進行貼現以獲得融資,所以承兌信用證的變現能力較強。另一方面,承兌信用證受到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家的票據法的約束,一旦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話,作為承兌信用證下的受益人就會受到雙重的法律保護,因此,承兌信用證下能夠保證受益人收到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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