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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超16472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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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未成年的時候犯罪,在成年的時候被抓,以犯案當時的時間年齡為準,如果你所犯的罪符合未成年減免政策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只要你犯案的時候並未成年,那不管過了多少年,如果追究,只能按照未成年犯罪進行追究。至於逃脫多久,這個是辦案機關的事情,不能把辦案機關的辦案能力問題,以過錯的方式強加給案件當事人,因此,也並不會因為他逃脫沒有主動投案而加大其罪的處罰力度。
打個比方:
你在18歲成年地前一個小時故意殺了人,然後逃跑了20年才被抓獲。由於你犯案當時還有1個小時才滿18歲,因此你犯案當時屬於未成年。即便20年後你被抓,以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最高也只能按照未成年犯罪判處無期徒刑,而不得判處死刑。
可以的。一、中國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罰的緣由為了確保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 和改造,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況下也不公開審理。從法律的規定到司法過程,可以清晰地看出,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這個特殊群體的處罰適用特別規定,體現出中國法律的人性化。(一)中國法律為何要作出這種特別規定首先,充分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構成犯罪的特殊主體。與成年人相比較,其社會生活較單純,易受外部環境影響,與成年人犯罪的主動性相比,具有明顯的被動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形成,認識相對單純,偶發性犯罪的比例較大,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知程度有限,判斷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為是在融入社會、認知社會的過程中發生的,明顯不同於成年人社會化過程完成後的犯罪。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趨輕處罰,更多體現的是從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和特點出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時也體現出對社會特殊群體的特別人文關懷。其次,體現出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一。法律適用於現實,裁決具體案件,其價值主要表現為透過對社會關係的調整,解決主體間的矛盾和衝突,平衡社會關係,使社會趨於穩定與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價值應當服務於社會價值。中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更多考慮的是社會價值,即表面上看來是對未成年人的網開一面,降低其法律責任的程度,實質上主要考慮的還是社會意義。減輕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利於當事人本人,更有利於社會的根本利益。再次,體現出社會現實穩定與長遠和諧的一致。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發展,是國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據統計,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從全國範圍考察,不是幾個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對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僅有利於社會的現實穩定,更有利於社會的長遠和諧發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給予悔過自新的機會,使他們自暴自棄,為所欲為,一旦重新進入社會,繼續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將受到極大的破壞,這是我們所不願意看到的。另一方面,從維護社會穩定所付出的成本來看,將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價,要遠遠小於這些人繼續危害社會所帶來的損失。最後,體現出法律處罰與社會責任的結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家庭、學校、社會的監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別力降低,行為盲動,偶發犯罪的情況,同樣不能忽視,社會責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過程,分析具體發生的案例可以發現,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監控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父母離異,學校管理不力,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負有責任,就不應簡單地處罰了事,應當承擔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責任。二、中國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追究要把教育放在第一位,透過教育,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認識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透過相應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矯治,破除犯罪心理,成為守法公民。同時,中國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徵,在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人要進行特殊保護,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二)堅持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堅持教育為主的同時,必須輔以必要的懲罰手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處罰,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後果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懲罰的目的是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訓,改過自新,透過必要的懲罰促使其提高法制觀念,進行再社會化。(三)教育與懲罰相輔相成。教育是目的,懲罰是手段,懲罰是為教育服務的。教育和懲罰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其中,“感化”是指關心、幫助、感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挽救”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政策所進行的,促使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認罪服法、重新做人的各項工作。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構成犯罪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