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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工費,又稱趕工措施費,是指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少於合同約定的工期完工或者工程專案因受發包人、承包人、不可抗力以及外部環境等原因影響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為了滿足發包人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要求,加快施工進度,透過採取一系列的技術措施或者組織措施而產生的費用。
1、趕工費由誰承擔?
2、趕工費的主要費用構成
3、趕工費如何計算?
現有的國家示範文字中並無關於趕工費的詳細計算,且趕工費的計算方式較為複雜。目前實踐中,趕工費用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雙方協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趕工,且雙方對趕工費的承擔做了明確約定的。因趕工費如何承擔屬於雙方約定的範疇,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雙方對趕工費的承擔有明確約定的,不管是原施工合同還是趕工前協商的補充協議,都應以雙方的約定為準。
(二)定額法。透過對原進度計劃與縮減後的進度計劃進行對比,以確定趕工需要增加的費用明細,從而參照合同單價或定額指導單價來確定趕工費用。
(三)據實計算。根據承包人在原施工計劃的基礎上為縮短工期而實際增加的費用,可以按照建設工程專案的工程簽證單來認定趕工費用。
4、趕工費由誰承擔?
(一)前提: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0年2月26日釋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五)項載明:“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此規範為企業處理工期及趕工問題提供了指引。但是,不可抗力的認定並不是絕對的,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判斷。工程停工、延誤與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對合同履行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建工企業,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向發包人主張趕工費。
(二)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下的趕工費承擔
1、發包人未要求趕工期,承包人自願趕工。
承包人行為屬於承包人的自願行為,而非雙方的合意結果,承包人可能透過趕工獲取提前竣工獎勵等利益,故在此情況下,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趕工費。
2、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進行趕工。
根據相關的國家標準與合同示範文字規定,趕工費由發包人來承擔。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2條“不可抗力解除後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第17.3.2:“……(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新冠疫情屬於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對於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停工的,工程應當順延,其工期延誤的責任不應由承包人承擔,因此,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趕工的,應當由發包人來承擔該筆費用。
注意:以上適用於疫情等不可抗力導致工期逾期的情形。如果是在疫情發生前工程能夠竣工(含順延工期),但是工程未竣工的,則趕工費由承包人承擔。
5、趕工費如何索賠?
如在確定了趕工費由發包人承擔後,趕工費的支付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發包人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如與工程進度款同比例支付或計入工程結算總造價,與結算款一併支付;另一種則是在雙方並無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將趕工費作為承包人的損失,向發包人進行索賠。前者依據約定履行即可,但若作為索賠,則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
1、收集導致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誤的具體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當地政府要求停工的檔案、發包人要求停工的指令等。
2、注意收集和留存工期延誤後發包人要求趕工的具體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文書(如會議紀要、工地指令、信函)、照片、錄音、錄影等形式。
3、承包人需按照雙方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程式、接收物件等提出索賠。內容一定要將趕工事由、費用金額、人員數量、裝置數量、材料清單等描述清晰並儲存相關證據。
4、對於透過郵寄方式提交索賠報告的,應當留存郵寄記錄,如果現場提交的,則應留存發包人的簽收記錄。
回覆列表
以工程專案為例。
趕工補償。一般工程的合同工期不應低於定額工期80%,就是說發包方壓縮工期不能超過20%,如果超過20%,就算是趕工。發包方要承擔由於承包方趕工發生的額外增加的人工、材料、機械費、勞務損失、加班班次獎金以及相應的規費和稅金等。
承包方要將趕工措施經發包方及監理認可後方可實施,並依據有關方籤認的趕工措施計算趕工費用。
延誤賠償。由於發包方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承包方可以要求發包方賠償由於工期延誤造成承包方額外增加的人工、材料、機械費、勞務損失、加班班次獎金以及相應的規費和稅金等。承包方必須提供發包方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的依據。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趕工補償與誤期賠償的方法,按合同執行。
無論是趕工補償還是誤期賠償,必須要有必要的資料支援,否則,這筆費用要起來會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