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牽手玫瑰2

    謝謝邀請。婚姻的基礎是雙方感情,如果遭受家暴,要具體分析家暴性質和程度,現在不再是判決離婚,而是調解,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如果偶爾實施家暴,程度和性質不是惡劣的,且感情尚好,只是一時衝動走上民事法庭,法官要給雙方做思想工作,勸解,一般都是要給一段感情緩衝期,不予離婚,待雙方冷靜下來,可能會自動和好撤訴。願你們以和為貴。

  • 2 # 翠柳梅

    確實管的有點寬!如果是氣話,離了也能復婚。如果真要離,過了冷靜也會離。

    有必要麼?

  • 3 # 律師獨角獸

    離開案件的現實情況,空談程序正義是虛偽的。這種不論何種理由起訴離婚,一律給予冷靜期是不負責任的。家暴離婚案應該不同於其他離婚案件。中國曆來有“勸和不勸離”、“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這種理念傳導到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就強調調解,強調要確認夫妻感情破裂。這種做法本沒有錯,但我認為家暴離婚案應該不同於其他型別的離婚案件,畢竟家暴已經傷害到了夫妻一方的身體。家暴離婚案件不及時處理,很容易釀成大禍。以往因為一方遭遇家暴後起訴離婚,判決不予離婚,後家暴受害者再次受到傷害,最終被打死的案例都有。記得曾經一個叫董珊珊的家暴受害者死亡的案例還上了今日說法。所以對家暴離婚案,僅僅靠人身保護令是不夠的。我主張對家暴零容忍,對家暴離婚案及時判離。所以需要改變觀念,不能僵硬地堅持所謂的程式公正,對家暴離婚案及時支援受害者離婚的訴求。另外,家暴受害者也要及時儲存證據,在法庭時及時提交。

  • 4 # 歲月anran

    有些家暴是偶然,可以避免,他們的所謂家暴不是一慣行為,當事人是有理性的,這種家暴可以給冷靜期。但是,不能一概而論,有些家暴行為是一慣行為,所謂的冷靜期是不起作用的,只能會讓受害者更加痛苦,訴訟家暴離婚案件,應該著情定論,認真對待,看是否偶然性的家暴,還是習慣性家暴,調查,核實,避免讓弱勢群體繼續受傷害,希望沒有家暴,理性人生。

  • 5 # 潘律師說家事

    作為一名婚姻律師,在此,必須很無奈地承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並不是中規中矩地來套用婚姻法法條的。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歸根到底就是一個:感情確已破裂。

    但是,感情是很主觀很私人化的一種感受,作為局外人的審判人員,如何在短暫的審案過程中就能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婚姻法就有了外延性規定,對以下四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事實上,有的雙方分居10年,第一次起訴法院都不判離婚;還有的一方離婚出走3年,對患有癌症的另一方不管不問,這生病的一方起訴離婚,只求死後和某人再無瓜葛,第一次起訴,法院還是不判離婚。

    家暴,更不用說了,有當事人被家暴男掐著脖子差點掐死,去法院起訴,家暴男痛哭流涕表示悔改,法官慈悲,再給他一次機會!

    所以,您可能已經看出來了,法院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是:你第幾次起訴。

    所以,有經驗的律師會為你籌劃訴訟方案,讓你在現有條件下,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

    沒有離不成的婚。不用糾結這第一次起訴沒有判離,你要想,第一次起訴就判離的,少之又少,心裡就不糾結啊。

    祝順利。

  • 6 # 珞珈社

    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說法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婚姻,有些婚姻需要挽救,而有些婚姻確實不宜將就,尤其是涉及到家暴的婚姻,真的不適合再將就,讓一方飽受家暴的摧殘,那是十分不道德的婚姻,這樣的婚姻存在就是對雙方的一種傷害。

    婚姻的維繫是兩個人的感情,而失去了感情的婚姻再加上無休止的吵鬧和家暴,那真的分開比湊合要強的多,這樣的婚姻已經冷靜不下去。

    11月12日,四川成都的董芳二次向法院提起了離婚上訴書,在去年的六月,董芳長期遭到丈夫家暴而忍受不了,便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可是董芳只申請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但離婚訴訟經過三次庭審,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原因是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要給雙方冷靜期。

    可是這個說法太牽強,長期家暴已經讓感情支離破碎,夫妻感情已經名存實亡,湊合到一起只能增添雙方的怨恨和痛苦,一紙人身保護令真的能維繫住婚姻美滿嗎?想想已經鬧到了不可開交的地步,再讓兩個如同仇人的人同在一個屋簷下生活,還有什麼理由生活下去。

    婚姻當長時間存在家暴的時候,已經失去了婚姻存在的理由,婚姻是感情來支撐,而不是暴力,不管男女孰對孰錯,婚姻在家暴裡存在,那就沒有冷靜期。

  • 7 # TANGIN瑞士天珺表

    當事人被丈夫張明家暴打到耳膜穿禮,女兒被打的渾身是血,手上縫了三針。家中裝了三個攝像頭監視妻女行為,妻子提出離婚後,張明恐嚇妻子親友誰庇護誰倒黴。

    如此惡劣的程度,法官卻判處不準離婚,稱:“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則上不準離婚,這是傳統的道德觀念”,“要有3到6個月的等待期”,“家暴要有持續性”。持續個毛線,以為買保險嗎?需要個等待期。

    這位法官不是壞就是蠢。說什麼傳統道德觀念,當事人來求助於法律,你跟她說道德。被打成這樣,說自己很謹慎通篇不見家暴字眼,只是肢體衝突。

    我們普通人都知道,法律除了懲戒以外還有威懾的作用。這位法官對家暴的不作為,不僅沒有保障女性的婚姻自由,甚至人生自由。還讓女性不再信任婚姻,不敢輕易走進婚姻,恐懼婚姻。因為即使遇人不淑都不能止損,沒有退路。

    法官的行為是愚蠢的,是短視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狗狗被大狗咬到小腿有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