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商業服務網點規劃;
(二)有相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具備與市場規模和主營商品性質相適應的水電、消防、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必要的的倉儲、通訊、運輸、計量等配套服務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證明;
(四)標明市場方位和設施分佈的平面圖;
(五)市場開辦者的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市場負責人的任用證明和身份證明;
(六)市場章程及交易規劃;
(七)聯合開辦市場的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和證明材料。
聯合開辦市場的,由聯辦各方共同申請或者委託其中一方申請登記註冊。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答覆。對符合開辦條件的,頒發《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市場登記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年度檢驗。
第十條市場需要合併、分立、遷移、撤銷以及改變其他主要登記事項的,由市場開辦者在作出改變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出登記。
農貿市場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核准市場開辦、變更和登出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核准登記的事項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應當投置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或者公司登記管理的規定,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負責市場的物業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經營場所以及相關服務;
(三)建立並實行市場的交易、價格、消防、環境衛生、治安等內部管理;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入場經營者進行管理,督促入場經營者領取營業執照;
(五)對入場經營者進行遵紀守法的教育,調解市場內發生的糾紛;
(六)保持市場內部及門前衛生責任區環境容貌的整潔,及時清運處置市場產生的廢棄物;
(七)負責與市場有關的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善市場設施建設
(一)一般市場應當設立市場場牌、公告欄、復秤臺、詢問處、投訴箱等;大中型市場還應當設定治安值班室、播音室、市場示意圖和監督電話;
(二)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售貨臺、肉案、活魚池、家禽籠、封閉家禽宰殺間、魚類宰殺盆,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汙水雜物處理、給排水、公廁、防塵、防蠅、防鼠等衛生設施;
(三)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一定的場地供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
開辦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商業服務網點規劃;
(二)有相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具備與市場規模和主營商品性質相適應的水電、消防、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必要的的倉儲、通訊、運輸、計量等配套服務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證明;
(四)標明市場方位和設施分佈的平面圖;
(五)市場開辦者的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市場負責人的任用證明和身份證明;
(六)市場章程及交易規劃;
(七)聯合開辦市場的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和證明材料。
聯合開辦市場的,由聯辦各方共同申請或者委託其中一方申請登記註冊。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答覆。對符合開辦條件的,頒發《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市場登記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年度檢驗。
第十條市場需要合併、分立、遷移、撤銷以及改變其他主要登記事項的,由市場開辦者在作出改變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出登記。
農貿市場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核准市場開辦、變更和登出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核准登記的事項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應當投置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或者公司登記管理的規定,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負責市場的物業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經營場所以及相關服務;
(三)建立並實行市場的交易、價格、消防、環境衛生、治安等內部管理;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入場經營者進行管理,督促入場經營者領取營業執照;
(五)對入場經營者進行遵紀守法的教育,調解市場內發生的糾紛;
(六)保持市場內部及門前衛生責任區環境容貌的整潔,及時清運處置市場產生的廢棄物;
(七)負責與市場有關的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善市場設施建設
(一)一般市場應當設立市場場牌、公告欄、復秤臺、詢問處、投訴箱等;大中型市場還應當設定治安值班室、播音室、市場示意圖和監督電話;
(二)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售貨臺、肉案、活魚池、家禽籠、封閉家禽宰殺間、魚類宰殺盆,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汙水雜物處理、給排水、公廁、防塵、防蠅、防鼠等衛生設施;
(三)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一定的場地供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