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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佳期如夢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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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風24
需要登報,宣告遺失,辦理了丟失手續,才可以用影印件入賬的。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粵地稅函[2004]314號)第四條規定,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
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於×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影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複開具發票。
企業丟失已填開普通發票,可向開具發票方索取書面證明或其發票影印件上註明“與存根聯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局發票業務專用章”,交丟失方作為會計核算憑證。
擴充套件資料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於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宣告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程式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開票方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影印件,並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票方按丟失發票程式碼、號碼查詢列印(影印)發票圖片,加蓋開票方公章作為入賬憑證。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影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規定中只要求銷售方提供記賬聯影印件,沒有規定銷售方必須加蓋公章。但是怎樣證明是銷售方提供的影印件呢?所以銷售方加蓋公章,就可以證明是銷售方提供的影印件。至於公章加蓋在什麼地方,一般直接加蓋在發票上,能夠證明是銷售方提供的即可。另外,銷售方提供加蓋公章的發票影印件是不夠的,還需要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才可以作為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