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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傾聽李女士的敘述,崔爽律師表示,這應該是保險業務員自掏腰包帶客旅遊的事情,而並非保險公司的福利。

    李女士和她的這些姐妹們在出行之前並沒有簽訂書面的旅遊合同,也沒有接觸任何一家旅行社,連旅行的費用都是透過微信或者現金的形式繳納的。可能在出行之前,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王某跟當地的旅行社或者一些購物景點已經聯絡妥當,帶客戶過去消費,可能會在購物以後給什麼樣的返點,而李女士等一行人最終購買的金額沒有達到王某的理想效果,所以她才做出了比較激憤的行為和舉動。

    若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王某的行為,對當事人的身體造成了傷害,當事人可以上訴獲得賠償。因為王某是整個事情的組織者,那麼在整個旅遊的活動中,如果因為王某的行為對出行人員的人身或者精神層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王某都應該是侵權主體。如果李女士想要維權, 可以去法院起訴王某本人,但王某的行為並不直接導致李女士等當事人後續慢性疾病的產生,不能獲得這部分的賠償。

    在整個旅遊活動的過程中,如果說保險公司有組織這樣的活動,但是業務人員傳達給投保客戶以後,在服務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那麼保險公司可能作為用人單位,要先行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如果保險公司壓根就沒有組織過這樣的活動,而是第三方謊稱所在單位組織的回饋客戶活動,那麼因此而產生的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還是其他層面侵權方面的法律後果,崔爽律師個人認為,可能保險公司去承擔責任的依據都會很弱。

    對於李女士等人在雲南被強制購物的翡翠等產品,崔爽律師建議李女士等朋友,對玉石進行專業鑑定,若存在消費欺詐的行為,可憑購買憑證要求退款。

    在聽完了李女士的敘述後,雖然李女士與王某,沒有簽訂旅遊的合同,但是當地旅行社確實有接待而且也有行程單,同時可以核實到導遊的身份,並且李女士也表示在當地旅行期間,當地導遊同樣對李女士等朋友在不購物的時候,也表示了不滿的情緒。

    那麼我們可以分兩個層面來解決李女士的困擾。

    趙可老師表示,雲南地接的旅行社是有服務合同在的,有違反行程也好或者導遊有不當行為也好,李女士等朋友對這些的不滿是可以向當地的旅行社來投訴、舉報的。

    對王某個人來說,她是否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身份還需要進一步的核實,那麼她組織一些客戶到雲南去旅行,但是她跟當地旅行社是有利益分配的約定,所以趙可老師認為,王某與李女士等人無法形成旅行服務的情況,但如果她對個人有什麼侵害,李女士等朋友可以從侵權的角度追究王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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