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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96806220335

    你說的這種情況,屬於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因為:

    1、從地質情況來看:地質資料顯示可以不考慮地下水位,所以設計和施工可以不考慮地下水位的浮托作用。已經明確表明,設計方不存在錯誤,沒有設計責任。

    2、既然原本地質條件不存在問題,那造成地下室上浮的原因是什麼?那最大可能性就是:施工過程的施工用水下滲,使得原本不存在地下水浮力影響的情況,變成了有地下水浮力作用,而造成地下室上浮。

    3、如果施工單位用“非施工用水”(如天然降水等等)來推託,是不能否認上述第2點推斷的。這是因為,任何一家施工單位在有地下室存在的工程專案施工過程中,均應採取防止地面水滲入基礎的措施。無論是施工用水,還是非施工用水,均應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這當然也就應該包括天然降水。

    4、如果施工單位用長時間連續降水的不可抗力來推託,那就必須查清氣象資料,來給予明確責任。但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充分考慮到各種異常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並應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確保地下室的安全。在查清氣象資料後,還需要查清施工單位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5、最後一種可以減輕施工單位責任的可能性就是,原先地質勘察單位所出具的勘察報告誤差。但這種情況也只可減輕施工單位責任,也不能完全推脫責任。這是因為,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充分具備識別地質情況的能力,而應盡提醒、建議的義務,以確保施工安全。

    總之,誰施工,誰負責質量,誰施工,誰負責安全,這是任何一家施工單位都不能推脫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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