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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39869771219

    “交貨條款”是買賣契約中最重要條款之一,所謂“交貨”就是賣方將契久商品交給買方之意。以法律觀點而言,即賣方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買方之意。在商品買賣,賣方一經交貨,買方即有付款的義務。國際買賣並非買賣雙方面對面一手交貨一手付錢的丫頭交易。因此,對於“交貨”在國際貿易上的意義,有加以瞭解的必要。在國際買賣,一方面貨物的將付須以運輸式具完成,他方面由於F.O.B.與C.I.F.系統貿易條件勱行的結果,進出口貿易上的習慣,除另有特約外,只要賣方在約定時期,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即視為已履行交貨義務。所以,進出口貿易上,所謂“交貨”,通常並非指賣方將貨物運支進口地並在進口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而言,在契約中,也每將“交貨”(Delivery)一詞改稱“裝運”(Shipment)

      賣方在何處交貨在法律上很重要,因為很多法律關係及法律效果都有賴於此決定之故。諸如危險負擔、費用負擔、訴訟管轄、國際私法上法律行為的準據法等都與交貨地點有密切的關係。所以,買賣雙方對於交貨地點(placeofdelivery)似應有所約定。然而,在國際買賣就以何處為交貨地點,卻無需特加約定。因為貿易條件一經確定,即可同時決定交貨地點。

      交貨時期(Timeofdelivery)的約定乃為交貨條款中最重要者。交貨時期一經約定,賣方即有在約定時期交貨的義務。在約定交貨時期時,買方應考慮該商品的需要季節、運交使用者的時期、市場的供需情形、辦理輸入手續的時間及其有效期限等;賣方則須考慮商品的存量、生產情況、市價的動向以及運輸情況等。依據上述考慮訂完雙方皆適合的交貨時期,才不致發生交貨遲延或早交貨的問題。一般約定的交貨時期,可分下列數類:

      即期交貨:即期交貨的約定有下列六種:①Immediateshipment(隨即裝運)②Promptshipment.(儘速裝運)③Readyshipment.(已備裝運)④Shipmentassoonasplssible.⑤Shipmentbyfirstavailableshipment(ship,vessel).(有船即裝)⑥Shipmentbyfirstopportunity(優先裝運)。

      定期交貨;約定於某日以內、或某月以前、或連續於某幾月以內裝出,是進出口貿易較普遍的交貨時期條件,有下列五種:

      ①特定某月內裝運:限定某月交貨,規定較前面即期交貨時確,買賣雙方不致誤解。但這種條件也非絕對精確。根據一般的解釋,所謂某月交貨,是指在該月中將貨物裝上船舶,並從運送人取得證明此項裝船日期在該月底前的提單。不過,有些港口習慣上是由運送人出具收據(船方收據或備運提單)表明貨物在某月中交船方,而與實際裝船無關。在這種場合,險非契約上明文規定要求裝船提單,否則賣方在契約裝船月份已裝貨物交送運送人,即應視為已履行其義務。

      ②限定某月中的一段期間內裝運:約定在某一月中的某一段期間,或跨越兩月中的某一段期間裝運,這些用語含義不甚明確,解釋往往有出入,最好明確約定某日至某日較為妥當。

      ④限定於連續數月內裝運:在這種條件下,賣方可於約定月份的任何一日裝運,如未禁止分批交貨,並可跨越月份分批裝運。

      ⑤限定於某情事後的一段時間內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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