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劇是劇本的作者,以文字的形式表述節目或影視的整體設計,作品叫劇本,是影視劇、話劇中的表演藍本,成就突出的職業編劇本稱為劇作家,最著名及具有代表性的是莎士比亞。編劇的藝術素養要求較高,一般具有較強的文學表達能力,熟悉影視、戲劇、廣告、專題片運作的相關流程、表現手法等。編劇,主要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節目的整體設計,既可原創故事,也可對已有的故事進行改編(個別須獲得授權),一般創作好劇本後,編劇會將劇本交付導演稽核,若未透過稽核,則可與導演一同進行二次創作(劇本的修改權歸編劇所有)。因為各種編劇所從事的職業領域不同,編劇一般分為:電影編劇、電視編劇、話劇編劇等。作者是指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作的人,即進行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軟體作者又稱為“軟體開發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的人,即使對作品的創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為作者。進行這種非創作性活動的人與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當事人雙方透過合同約定。嚴格來講,“作者”與“創作者”不完全相同:“創作者”是一個普通用語,僅指實際作者;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則是一個法律用語,有時也包括名義作者。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包含與人腦機能密切相關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講,只有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而不具有人腦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為作者。因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過,與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相同,中國著作權法在確認實際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時,並不否認名義作者。這是因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觀上需要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否則無法達到預期的創作目的,或無法產生預期的社會意義;第二,一部作品的實際作者究竟是誰,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並不知曉,而作品的傳播又需要法律將作者身份(作者資格)賦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權。基於上述原因,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具有實際創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作為實際作者的公民和可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均屬於作者的範圍。此外,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則。根據這一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推定為作者。顯然,被推定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實際作者,被推定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則不是實際作者,但著作權法仍確認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實際作者如果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並非由著名者所創作(即所謂“相反證明”),可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透過其署名而推定為作者;就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推定為作者與視為作者的區別在於:前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後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登記機構發給登記者的登記證明可作為初步證明,據以推定在登記申請檔案上作為作者登記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作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登記作為初步證明,並不排除署名作為初步證明的可能性。在未經登記的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仍可依法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如果兩個人分別在同一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或者分別就同一作品作為作者登記,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記,只有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單獨創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並不限於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進行了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諸如演講者、作曲者、進行繪畫、雕塑、書法活動者、建築設計者、攝影者、影視導演、計算機程式設計者、翻譯者、改編者、編纂者等等。
編劇是劇本的作者,以文字的形式表述節目或影視的整體設計,作品叫劇本,是影視劇、話劇中的表演藍本,成就突出的職業編劇本稱為劇作家,最著名及具有代表性的是莎士比亞。編劇的藝術素養要求較高,一般具有較強的文學表達能力,熟悉影視、戲劇、廣告、專題片運作的相關流程、表現手法等。編劇,主要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節目的整體設計,既可原創故事,也可對已有的故事進行改編(個別須獲得授權),一般創作好劇本後,編劇會將劇本交付導演稽核,若未透過稽核,則可與導演一同進行二次創作(劇本的修改權歸編劇所有)。因為各種編劇所從事的職業領域不同,編劇一般分為:電影編劇、電視編劇、話劇編劇等。作者是指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作的人,即進行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軟體作者又稱為“軟體開發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的人,即使對作品的創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為作者。進行這種非創作性活動的人與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當事人雙方透過合同約定。嚴格來講,“作者”與“創作者”不完全相同:“創作者”是一個普通用語,僅指實際作者;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則是一個法律用語,有時也包括名義作者。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包含與人腦機能密切相關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講,只有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而不具有人腦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為作者。因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過,與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相同,中國著作權法在確認實際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時,並不否認名義作者。這是因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觀上需要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否則無法達到預期的創作目的,或無法產生預期的社會意義;第二,一部作品的實際作者究竟是誰,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並不知曉,而作品的傳播又需要法律將作者身份(作者資格)賦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權。基於上述原因,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具有實際創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作為實際作者的公民和可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均屬於作者的範圍。此外,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則。根據這一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推定為作者。顯然,被推定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實際作者,被推定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則不是實際作者,但著作權法仍確認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實際作者如果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並非由著名者所創作(即所謂“相反證明”),可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透過其署名而推定為作者;就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推定為作者與視為作者的區別在於:前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後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登記機構發給登記者的登記證明可作為初步證明,據以推定在登記申請檔案上作為作者登記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作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登記作為初步證明,並不排除署名作為初步證明的可能性。在未經登記的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仍可依法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如果兩個人分別在同一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或者分別就同一作品作為作者登記,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記,只有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單獨創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並不限於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進行了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諸如演講者、作曲者、進行繪畫、雕塑、書法活動者、建築設計者、攝影者、影視導演、計算機程式設計者、翻譯者、改編者、編纂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