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康樂舅

    謝!

    這個不是什麼套路,有些官司在臺下雙方協商一下,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0K了,沒必要開庭!

    假如協商不了,再開庭,所從判決也來的及!

  • 2 # 未雨綢繆180973058

    原告律師打電話讓被告還錢,然後撤訴。這種情況可以有,不算違法。這也可以理解為原告要求和解,私下解決。法庭也願意做調解的,也可達成調解協議。當然,被告有權選擇同意與不同意,誰也不可以強求另一方。

  • 3 # Rocky71159724

    和解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的。是否和解取決於你們雙方的意願,沒有什麼手段。

    我的建議,最好,你方也請個律師,和解本身不存在套路,但是雙方談判的過程肯定有技巧的,如果不是律師,很難平衡的。

    這個社會不要把律師想定位看錯了。律師是一個有著嚴格職業道德要求的群體,請相互尊重,沒有律師,很有可能要差之毫釐,謬之千里,要付出慘痛教訓的,我親身經歷

  • 4 # 律師獨角獸

    這沒有什麼套路,民事訴訟在審判,直到執行的整個過程中,都是可以和解的。原告律師和被告溝通,如果雙方可以和解,就不用再二審了。

    在民事訴訟中,和解或者調解是個很重要的詞,在一審二審直到執行過程中都不停的貫穿著和解和調解的程序,法官也不斷的會進行調解,畢竟我們進行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爭口氣,更重要的是為了實現解決爭議。

    像題目中的問題,我並不覺得有什麼難以理解的,只要原告律師拿到原告的特別授權,那麼就可以聯絡被告進行和解。如果是欠錢的官司,被告只要願意出一定的錢,那麼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就可以撤訴了。何必雙方還要拖那麼久,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甚至執行程式呢。

    像我們打官司,並非是一旦進入法庭程式就必須進行下去,雙方可以在任何階段和解,經過和解一方撤訴的訴訟費還可以退回來一半呢。只要能夠解決爭議,這就沒有什麼大問題了。

  • 5 # 談笑閣

    這很正常啊。訴訟的結果就是為了被告還錢,只要達到目的就可以了。雙方律師進行調解,能夠調解解決的當然最好。就被告來說,可以免於官司,畢竟有官司纏身的企業被列為信用風險名錄,天眼查一查就出來了。走訴訟日子久,還要判決,所以雙方能調解,法院也是樂於撤訴的。

  • 6 # 桃花客棧2019

    過去二審很多不開庭審理。但是不管是什麼套路,原告和被告都應該有自己的立場,被告既然提出上訴,那麼肯定就是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上訴後原告可以要求和解,但是要求撤回上訴是沒有道理的,可以不予理睬,也可以強烈要求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 7 # 葉律師

    這可能也算不上什麼套路。

    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或和解,這個不受時間及程式限制。起訴之前,訴訟過程中,法院判決後,執行階段,只要當事人有調解(和解)意願,都可以就債權金額,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等進行協商,這都是法律所允許的。總體來說,調解(和解)相對於法院判決更加靈活,對當事人也是更加有利。

    對方律師打電話讓被告出錢和解撤訴,這可能是對方提出的一個解決方案。作為被告,要是不認可對方提出的解決方案,那拒絕就是,或者不予理睬都行。反正案件已經進入法院程式,法院最後都會出具判決。當然,一旦法院判決之後,想要協商可能就會相對被動點。畢竟法院的判決對對方有利,並且是可以執行的判決,不排除對方就直接進行執行程式受償。

  • 8 # 胡究法的如法炮製

    民事糾紛每天都在發生,並不是每件民事糾紛都需要法院的裁判才能解決。其實很多都是被逼沒辦法才起訴到法院的。訴訟作為終極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有其固有的特點:要交訴訟費、律師費等一筆不少的費用、需要一審二審等比較長的訴訟時間。二審還沒有開庭原告希望和解意思就是原告希望和你和解解決糾紛,我覺的這是個互利共贏的事,具體分析如下:

    01能達成和解這對被告方是一個少出錢的一個機會

    因為撤回起訴的話,訴訟費減半,減半的訴訟費,本應該由敗訴方最終承擔,但是現在只收取一般,可以說減少了訴訟費。另一方面,原告願意和解,可能在具體的金錢數額上最出讓步,此時如果被告確實沒有任何勝訴的可能,可以抓住機會與原告協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比如欠房租50萬,說不定協商的好可以給40萬就可以,民事糾紛只要大家願意就好。

    02想達成和解,原告一般情況下的考慮因素

    原告一般情況下願意和被告達成和解的原因有:一是急需用錢,感覺訴訟拖的太久,即使勝訴還要走執行的過程,不想耗時了;二是一些特別的案件,比如公司案件,公司破產,在破產之前想把這個錢拿回來,順便轉移掉;或者這本是一個虛假訴訟,透過起訴喝酒的方式,轉移並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當然第二種的機率還是不比較少見的。

    03原告需要注意:撤訴後不得針對重複起訴

    司法自願也是有限的,原告不能說今天起訴,明天撤訴,後天有起訴,你這不是調戲法院麼,我說的是針對同一個事實和糾紛。所以對原告來說,既然想撤訴,那麼起碼必須等被告支付的錢達到了自己的預期,不能說我們和解之後給60萬,現在只給了20萬,你就撤回起訴了。那麼不撤回起訴怎麼辦呢?可以調節結案,經過法院確認的調節書也具有強制執行力,這對於原告來說是個坑。

    結語

    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其實訴訟不輕鬆,反而是勞神費力,再加上民事訴訟判決下來後,還有個執行階段,指定不到位,勝訴並不等於可以拿到錢,因此我們民事訴訟全過程鼓勵和解和調解。既然原告向你丟擲了橄欖枝,你應該想想到底在訴訟中需要賠多少錢,現在階段和解你想出多少錢,當然這個階段和解,原告肯定是要你立馬出錢的,你要做好這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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