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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35558075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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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685146213769
行政法主體的範圍大於行政主體,行政法主體就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就是行政法律關係的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受者,所以包括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還有公務員。即行政法主體=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公務員 分別而言: 行政法主體即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係的參加人 ——組織和個人。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華人、無國籍人等。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社會公權力組織三部分。
行政法主體即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係與監督行政關係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 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華人、無國籍人等。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行政可能在各種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但在各種行政法律關係中,它只是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共同構成相應關係的雙方。 人們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概念。實際上,這是兩個有著相互聯絡,但又有重要區別的概念。 行政主體雖然只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但它是行政法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首先,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佔有主導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關係在整個行政法律關係中又佔有主導地位。 其次,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係中均可構成一方主體,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只可能在一種或兩種行政法律關係中出現,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關係中出現。 此外,行政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法主體具有相對恆定性。儘管行政機關有時也會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係,但在絕大多數時候和場合, 行政機關均是以行政法主體的身份參與行政法律關係;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則常常以民法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係,或以其他身份參與其他社會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主體,往往將行政主體的研究置於最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