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辦的條件:(一)食品生產許可條件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6.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根據《通知》有關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如下國家和省(自治區)有關的產業政策:(1)申請專案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釋出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2)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檔案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二)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條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申請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2.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生產裝置或者設施;3.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4.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管理制度。二、延續: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新辦的條件:(一)食品生產許可條件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6.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根據《通知》有關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如下國家和省(自治區)有關的產業政策:(1)申請專案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釋出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2)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檔案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二)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條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申請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2.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生產裝置或者設施;3.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4.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管理制度。二、延續: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