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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86545171191

    雖然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有關聯,但二者存在著本質區別。這些區別右以概括為三個“並非所有”: 第一,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中的辦公廳、研究室、機關事務管理局之類的內設機構,雖然是行政機關,但僅負責管理、協調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而本題B項和C項之類的內設機構也屬於行政機關,可以對外實施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隸屬行政機關的名義,所以,也不是行政主體。 第二,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這也是歷年考試命題熱點之一。把握這一特徵關鍵在於分清行政機關的行為的性質。見例題: 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雙重身份。它既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制定法規、做出處罰等;也可以是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也右能因為其行為違法而受到另一行政機關處罰,在此其法律地位不是行政主體而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如行政機關在不同的活動早,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需要遵循不同的行為規則。而行政法所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及其在行政活動中的規則。 第三,並不是所有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都是行政機關。先看例題: 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可以享有行政職權,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是以行政權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所以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但行政權力並非為行政機關所獨佔,國家也將一部分行政職權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也會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對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以上三點區別,也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句話: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在行使權力。進行行政管理時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有些組織並非行政機關也右因法定授權而成為行政主體。此三點區別實質上為人們甄別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提供了三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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