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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願你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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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ir聊HR
你好,你們工廠要從上海搬遷到嘉興,對於不去的員工,工廠必須要給予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員工在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補償,而你們工廠給員工發補償卻按最低工資標準發,這明顯是不合法的,員工的補償金會少很多。
舉個例子,員工在上海的工資結構為“底薪2420+崗位工資700+績效工資1800+加班工資2500+其他補貼800”,合計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為8220元。現在工廠要搬遷到外省市,對那些去不了的員工而言面臨失業,所以工廠必須給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你們員工應該是按8220-2500=5720元一個月的補償金拿。也就是說,工廠補償應該按照刨去了員工加班工資外的應發工資來算錢,不能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補償員工,這樣差距太大。大家請看,5720是上海最低工資標準2420的兩倍有餘,如果工廠按照2420元一月來補償,那麼幹的越久的員工吃虧越大,至少至少要少拿一半的錢。所以,工廠按照最低標準補償是不合法的,員工必須爭取按應該工資補償。
我建議不去外地工作的員工們先找工廠領導反映補償的事情,指出工廠補償的標準不合法,要求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或者與工廠就補償標準達成一致。如果能夠跟工廠協商達成一致的補償標準,那也可以接受。比如按法律規定應該以5720元來補償的,現在員工和工廠協商一致按4000元標準補償,那麼也可以。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那麼員工只能透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維權獲得應有的補償。
總的來說,上海的整體工資是比較高的,所以工廠補償員工肯定會支付一大筆錢。如果工廠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補償,那麼可以省很多錢,但這樣不僅違反法律法規,還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不接受這樣的補償,一旦採取維權途徑,那麼工廠勢必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足額對員工進行補償,恐怕工廠沒有任何便宜可佔,所以我建議工廠應該適當的給員工多加一些補償,爭取跟員工達成合意,比如從2420增加到3500,這樣員工會覺得補償增加了,拿到的錢多了,而工廠本身也沒有虧(因為工廠本來是要按5720支付的,只不過是在2420的基礎上調整為3500,但還是要比直接按5720補償要划算的多),算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綜上,工廠搬遷涉及的員工補償是很典型的事,強行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補償絕對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引發經濟糾紛。但是,只要工廠變通處理,與員工協商一致,那麼即便少些補償,也就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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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場矛與盾
你好,工廠搬遷在《勞動合同法》上叫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變更勞動合同不能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經濟補償金按照最低工資發放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下面,我把你的情況簡要分析一下,以供參考。
一、企業搬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條文說明》第26條對客觀情況進行了解釋,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可見,你們公司搬遷在《勞動合同法》上屬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
二、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對於企業搬遷,勞動者不願意去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的補一個月工資。工資是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平均工資不是基本工資,包括了資金、津貼、加班費等收入,是在扣除社保費、個人所得稅之前的收入。
四、勞動者可能還會有其他的權益。一是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沒有安排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二是社保費損失。有的公司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繳納社保費降低繳費基數,也就是比如你工資第月7000元,公司按3000元繳費。
五、維權建議。一是與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聯絡,要求對補償事宜進行調解。如果存在欠繳社保費的,勞動監察大隊可以進行追繳,並進行處罰。二是調解不成的,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一般調解都能解決問題,因為用人單位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如果走下去的話,可能會賠償的更多。作為勞動者來說,個人抗不過組織,也會做出讓步,避免更多維權,浪費太大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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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德彬律師
不合理,不合法,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員工在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補償,如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回覆列表
1、這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公司的做法明顯是錯誤的,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公司搬遷勢必造成大規模的人員裁減,這樣的事情是需要提前報備當地的勞動部門。
3、公司給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應當按照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核算髮放。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應當是最近一年的平均稅前月工資。一定要記住是稅前的。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肯定是低於你們的月度平均稅前工資的。公司明顯是在欺騙你們不懂勞動合同法。
4、建議你和你的同事一樣到勞動部門投訴公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