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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91316030659

    法律原文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這兩條比較難理解的部分就在於粗體的部分,為什麼又可以設定,又不可以設定。而區分兩者離不開兩個重要的前提,即一個法律無規定,一個法律有規定。下面換一種通俗的方式複述一下原文,看能否有助於你理解。有不到位的地方,還請指正。

    個人理解

    第十條 : 某個事項沒有法律,那法規可以設定強制措施;第十一條 : 某個事項已經有法律,就演算法律沒有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規也不能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

    說白了就是同一件事情的一體兩面 , 不矛盾 。

    總而言之 , 就是法律沒有管的事情 , 法規你愛設定啥設定啥 , 但法律既然對某些事情做出規定了 , 你就不能干涉 , 因為這件事不設強制措施有法律的道理 。

    但是呢,後面那種有個特殊情況 , 就是假如法律對這件事做出的規定是:指名道姓讓法規去設定某種強制措施 。 那就相當於法律授權給法規, 讓法規去弄了 , 所以這時候法規又可以愛啥啥了。

    拓展:《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 和 第十五條 原理類似。

  • 2 # 使用者57358069570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下列四類情況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

      二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三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

      四是,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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