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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11551272381

    核心的一點是,券商資管中的“委託代理”關係是券商代理處分投資者的財產的行為,財產本身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委託人,也就是投資者。信託基於的“委託受託”關係中,委託人喪失了信託財產的權利和權益,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受託人,信託財產的利益歸屬於受益人,因此委託人對享有信託財產不再有任何財產性權利,包括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和受益權,這也是信託作為特定財產破產隔離工具的本質。(雖然委託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而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此時委託人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委託人的身份享有權利的。不過,信託畢竟是委託人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委託人的意願,所以委託人基於其信託設立者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權利,包括《信託法》直接規定的法定權利和信託檔案約定的保留權利,但是這些權利僅限於對受託人管理信託的監督權,並且從性質看,應當屬於身份權,即基於委託人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不屬於財產權。) 從法律關係來看,信託關係和委託代理關係的區別主要包括: 1、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委託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說,合同採用何種方式成立,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信託合同成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且,信託財產應依法登記的還須辦理登記,否則信託合同不生效。 2、法律關係的存續。委託關係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委託合同。信託關係成立後,受託人不得隨意辭任,辭任須受託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辭任也不消滅信託關係;但在委託關係中,發生上述任一情況,委託合同即終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處理事務的名義人。信託關係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處理信託財產相關事務。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一般以委託人的名義對外處理事務,但雙方約定以受託人名義對外時,受託人也可以以自己名義處理事務。 4、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能直接約束委託人。相反,委託關係中,如果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同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該權利義務關係直接約束委託人。如果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發生關係,當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曉受託人與委託人的委託代理關係時,該合同可以直接約束委託人,否則不能約束委託人,但經受託人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之後,委託人有介入權,第三人可以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進行選擇。 5、受益人和法律後果。委託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委託人是委託代理行為的受益人。信託關係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託人,也可以是受託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 6、費用承擔。委託關係中,受託人處理事務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且一般為預付。如果受託人墊付了費用,委託人一般還須支付利息。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付費用,受託人以自己的財產先行支付的,拿回這筆費用的方式是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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