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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83246126739

    是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外購的貨物已經用於“消費”,該貨物已經進行過流通,且已是流轉環節的最末端,故不再視同銷售。

    二者的區別如下:

    一、做賬分錄不同

    1、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公司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貨物公允價+銷項稅額)

    (2)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貨物公允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增值稅稅率)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貨物成本)

    2、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企業決定以外購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2)實際發放外購貨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可用於進項稅抵扣不同

    1、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是允許進項稅抵扣的。

    2、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要將其購進時產生的進項稅額轉出,不能進行抵扣,因為用於與生產無關的支出。

    擴充套件資料: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上述5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於非應稅專案(如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參考資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p50引數詳細引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