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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司法部並沒有清理兼職律師,而是清理專職律師中的兼職律師。

    兼職律師政策出臺的背景。1996年,律師法首次頒佈時,由於當時中國的法律人才緊缺,當時的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符合一定條件,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可以認為,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能夠授予律師資格,並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是權宜之計,高階職稱的人員從事律師工作在當時,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但也給法律研究與法律教育帶來了損害,即他們不會全身心的接入法律研究與教育,有可能將精力投放法律服務而逐利。

    隨著中國的法律教育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即法律人才充盈的情形下,依常理應當取消。現實情形下,由於這類人才是從事法律研究與教育,他們在立法中有相當的話語權,律師法修訂時(2007年修訂),反而降低條件,使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基本能夠從事兼職律師。降低條件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不再需要高階職稱;二是不需要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在現在法律框架下,司法部不可能清理律師兼職。一方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律師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這些人從事法律教育與研究,清理律師兼職嚴重損害這些人員的利益,沒有修改律師法的情形下,這些人員一定會大範圍的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以他們的背景,司法部可能敗訴。

    所謂“司法部清理律師兼職”,事實上是清理專職律師中的兼職律師,主要涉及以下群體:

    一是,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工作人員,但從事法律教學,以專職名義申請的律師,如,電大、普通中學、職業中學中從事法律教育的人員,沒有高階職稱,申請專職律師,司法部清理活動對他們而言,損失巨大;二是,由於各地對公職人員申請公職律師限制,公職人員被迫申請了專職律師,這部分人員,執業活動受限,一般不會公開從事有報酬的律師工作,他們可能加入到公職律師中去,本次清理,可能有利於執業水平的提高;三是,其他職業人員(主要指非公職人員)申請了專職律師,本次清理,可能由他們作出選擇,要麼退出律師執業,要麼退出其他職業,本次清理,對他們影響不大。

    法律的修訂應當符合國情,並隨著國情的變化及時廢、改、立。如,律師法立法時,兼職律師的情形的符合中國國情,隨著法律人才的充實,兼職律師已經不符合國情,國家應當透過論證,廢除兼職律師的情形,不能因為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工作而享受特別的待遇。在法律實務中,他們的學生可能就是法官、檢察官,甚至是各級司法機關的領導人員,兼職律師具有巨大的司法風險。

    南京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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