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私家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至15年每年檢驗1次,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1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擴充套件資料:沒有透過超過三年檢查週期檢查的車輛需要報廢:根據“機動車強制廢棄物標準規定”第4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註冊機動車應當是強制性的,報廢的。業主應將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和拆解企業,報廢的汽車應予以回收。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除,銷燬等,報廢機動車登記證,車牌和駕駛證,應當登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1)達到本規定第5條規定的使用壽命;(2)經過維修和調整,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有關要求;(3)修理調整或採用控制技術後,排放到大氣中的汙染物或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使用車輛的要求;(4)如果在檢查期滿後三個連續的機動車檢查週期內未獲得機動車檢查合格標誌。
小型私家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至15年每年檢驗1次,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1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擴充套件資料:沒有透過超過三年檢查週期檢查的車輛需要報廢:根據“機動車強制廢棄物標準規定”第4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註冊機動車應當是強制性的,報廢的。業主應將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和拆解企業,報廢的汽車應予以回收。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除,銷燬等,報廢機動車登記證,車牌和駕駛證,應當登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1)達到本規定第5條規定的使用壽命;(2)經過維修和調整,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有關要求;(3)修理調整或採用控制技術後,排放到大氣中的汙染物或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使用車輛的要求;(4)如果在檢查期滿後三個連續的機動車檢查週期內未獲得機動車檢查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