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訊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腳踏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腳踏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腳踏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訊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腳踏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腳踏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腳踏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