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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守門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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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開心果子
我認為:
公民有配合警方取得還原事實真相的義務。應加強立法予以確定。
警察取證是一種特殊的國家行為,公民在積極配合警察時產生的花銷都應由國家透過一下種特定程式進行埋單。
公民因作證產生花費自己負擔,就沒有積極性,難以還原真像。花費讓受益人或侵害人埋單很有可能滋生腐敗,路入歧途,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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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愛咩咩的老羊
公民配合警方調查取證,肯定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也是有成本的,最少也化費了一定的時間成本。
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明確指出,公民因履行作證義務的過程中,所花費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應當予以補助。證人作證的經費列入公安機關的專項經費。
如果公民在協助公安機關取證時,公民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生產用品被臨時徵用,造成損失的,公安機關會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某個公民配合警方辦案,時間較長,影響了生活,也可以申請公安機關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公民作證,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人都不得以影響收入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作證的義務。
但是,公民在履行作證義務時,如果出現了較大的損失,辦案機關也會依法適當補償的。
百度大概知道吧。但憑常識感覺,警方取證會親自到要取證的人的居住地第取證,這樣一來,對於公民來說就不存在成本問題了。
但是,比如你是廣東警方要向黑龍江公民取證,自己不去非要通知人家坐飛機去廣東取證,首先我認為這種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發生,應該相關費用應該幫人家配合取證的公民報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