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搜狗也spy是

    您好,您可以提起自訴。 輕傷害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種,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如果有關機關不予立案,您可以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刑事自訴,是否會立案還要看您的證據,以及您的傷情來具體確定。

  • 2 # 王2巖

    派出所辦案流程

    1、調查。

    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

    2、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特殊情況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 3 # 皓蒼狩獵者

    公安機關先受理行政案件—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做傷情鑑定—結果為輕傷(結果為輕微傷則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或行政拘留)—轉立刑事案件偵查—刑事拘留—7日內報檢察院呈請批捕—批准逮捕(若不予批捕則由公安機關轉為取保候審)—兩個月內起訴至檢察院—起訴至法院—判決

  • 4 # 5A精神家園

    派出所對於我們每一名群眾都很重要,每一個人出生後要在派出所作戶口登記,死亡要作登出登記,派出所依法為我們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服務。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基層實戰部門,辦理治安案件,大家都曉得,那麼,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嗎?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實踐中常見的就是輕傷害刑事案件。依據國家法律: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也就是由刑警隊偵辦。

    派出所雖非專門刑事偵查部門,辦理輕傷害案件卻毫不含糊,在辦案程式上非常嚴謹,“的確有一套”程式。接到110案件指令或者群眾上門報警,依據規定,規範、及時進行以下工作:

    一、前期處置。輕傷害案件分為正在發生的與已經發生的。(一)、對正在發生的輕傷害案件,派出所民警趕赴現場後應當立即制止傷害行為;組織救治傷員;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保護現場;收集、固定證據。(二)、對已經發生的輕傷害案件,派出所民警趕赴現場後應當立即組織救治傷員;瞭解案件發生的經過和傷情;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追查嫌疑人;保護現場;收集、固定證據。

    二、勘驗、檢查。就是一種刑事技術工作,需要戴著口罩、手套、腳套去細緻工作。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資訊,確定傷害狀態,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簡單的說就是讓“現場說話,讓證據說話!”

    三、鑑定。就是為查明案件專門性問題,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專門性意見。最常見的就是傷情鑑定意見,構成輕傷的傷害案件,才是刑事案件。

    四、調查取證。主要工作包括詢問相關當事人,收集、固定相關物證和書證。詢問相關當事人包括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目擊證人及其他證人。相關物證、書證主要包括:(一)、兇器、血衣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傷害情況的其他物品;(二)、相關醫院的診斷證明及病歷資料等其他證據。

    五、案件處理。被侵害人傷情構成輕傷的,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派出所偵查終結後以縣級公安機關名義移送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判後定罪處罰。不構成輕傷的,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親友、鄰里、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之間的;被侵害人事前有過錯的以及其他適用調解更易化解矛盾的輕傷害案件可以調解處理。

    我們更需要重視不得調解處理的輕傷害案件。(一)、僱兇傷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的;(三)、尋釁滋事的;(四)、聚眾鬥毆的;(五)、累犯;(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等情形,絕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上是派出所辦理輕傷害案件基本流程,不當之處,請不吝賜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8-13萬左右適合代步的緊湊型SUV,有哪些可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