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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最基本規則如下:  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0米或少於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於110米或少於100米,寬度不得多於75米或少於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釐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於1.50米高的平頂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5.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線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範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16.50米處的球門線上,這三條線與球門線範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7.32米、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44米的水平橫木連線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釐米。 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  注: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比賽用球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釐米或少於68釐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釐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一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員。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製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准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於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6.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決議二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隊員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該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隊員人數  ·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隊員裝備  1.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膠、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措施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后,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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