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人員包括四大類,分別是企業技能崗位的中、青年職工,職業院校學生,失業人員,農村適齡勞動力。
企業技能崗位的中、青年職工——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等多種方式的職業技能提升和轉崗培訓,重點培養中、高階技能人才。
職業院校學生——圍繞社會需求,深化產教融合,加強校企合作,強化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學習過程與工作過程對接。全面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突出中、高階職業能力培養。
失業人員——符合就業條件未就業的新生勞動力,重點開展定向和訂單培訓,促進儘快就業;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重點開展適應職業轉換需要的新技術、新技能培訓。
農村適齡勞動力——圍繞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需要,重點開展轉移就業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促進就地就業和向非農產業、城鎮有序轉移。
具體可享受的培訓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
每年釋出《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將職業按照市場需求程度劃分為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三類。參加《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可享受培訓費補貼、鑑定費補貼、職工培訓津貼、生活費補貼、實習補貼等。職業培訓相關補貼津貼等實行後付制。
培訓費補貼
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普通高校本科學生參加《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取得技師、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成本100%培訓費補貼;取得高階工及以下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不同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100%、90%和80%的培訓費補貼。培訓費補貼撥付給培訓機構。
鑑定費補貼
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院校學生參加《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鑑定(其中職業院校學生應參加中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鑑定),按照實際鑑定人數,給予100%的鑑定費補貼。鑑定費補貼撥付給鑑定機構。
職工培訓津貼
企業組織職工帶薪參加培訓,按照職工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給予培訓津貼。其中,脫產培訓的,企業和職工各享受50%;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培訓或自學的,津貼全額髮放給職工個人。培訓津貼標準按職工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級分別為:初級工和專項職業能力1000元,中級工1500元,高階工2000元,技師和高階技師3000元。
生活費補貼
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和普通高校(非職業院校)學生到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參加《目錄》所列專案全日制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課時,按每人每課時6元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發放給個人。
實習補貼
職業院校與企業實行“雙軌制”培養模式,學生到企業實習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給予實習補貼,最長期限12個月。實習補貼發放給企業,由企業根據學生實習情況按照不低於80%的標準按月發放給學生。
師資培訓補貼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專業教師參加培訓或到企業實踐鍛鍊,經鑑定考核取得《目錄》所列職業的資格證書和相應等級的,參照企業在職職工標準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
開班和補貼如何申請
各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原則上使用社會保障卡到培訓機構報名登記。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前,應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其中,市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所屬職業培訓機構、高職院校直接向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申報。補貼申報與開班申報程式相同。
培訓機構開班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組織職工參加培訓的,應出具職工花名冊;
(二)學生參加培訓的,應出具學生證;
(三)個人晉升職業等級的,應出具相應證明。
技能鑑定如何申報
職業技能培訓開班後,培訓機構應按規定向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申報技能鑑定。市鑑定中心自接到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實施技能鑑定。其中在培訓結業前10個工作日以上提出職業技能鑑定申請的,可隨班期在結業時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相關補貼和津貼如何申請
(一)培訓費補貼培訓機構在開班前5個以上工作日,按照開班報告程式,填寫《職業技能培訓費補貼申請表》,向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培訓補貼申請。
(二)鑑定費補貼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在技能鑑定前5個以上工作日,應當填寫《職業技能鑑定費補貼申請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鑑定費補貼申請。
(三)企業申請培訓津貼企業應於職工參加培訓開班後一個月內,持《企業培訓津貼申請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
(四)個人申請培訓津貼企業職工在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由個人提交《個人培訓津貼申請表》。
(五)個人申請生活費補貼院校學生、農村勞動力、失業人員在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由個人提交《生活費補貼申請表》。
補貼資金如何發放
(一)培訓費補貼培訓機構按規定完成培訓後,按鑑定合格人數由“天津市職業培訓資訊管理系統”直接生成補貼數額。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培訓機構。
(二)鑑定費補貼職業技能鑑定完成後,系統按照實際鑑定人數生成鑑定費補貼數額。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鑑定機構。
(三)企業培訓津貼培訓完成後,根據企業申請,按鑑定合格人數,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企業。
(四)個人生活費補貼、培訓津貼培訓完成後,根據鑑定合格人員的申請,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個人。
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人員包括四大類,分別是企業技能崗位的中、青年職工,職業院校學生,失業人員,農村適齡勞動力。
企業技能崗位的中、青年職工——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等多種方式的職業技能提升和轉崗培訓,重點培養中、高階技能人才。
職業院校學生——圍繞社會需求,深化產教融合,加強校企合作,強化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學習過程與工作過程對接。全面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突出中、高階職業能力培養。
失業人員——符合就業條件未就業的新生勞動力,重點開展定向和訂單培訓,促進儘快就業;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重點開展適應職業轉換需要的新技術、新技能培訓。
農村適齡勞動力——圍繞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需要,重點開展轉移就業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促進就地就業和向非農產業、城鎮有序轉移。
具體可享受的培訓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
每年釋出《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將職業按照市場需求程度劃分為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三類。參加《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可享受培訓費補貼、鑑定費補貼、職工培訓津貼、生活費補貼、實習補貼等。職業培訓相關補貼津貼等實行後付制。
培訓費補貼
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普通高校本科學生參加《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取得技師、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成本100%培訓費補貼;取得高階工及以下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不同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100%、90%和80%的培訓費補貼。培訓費補貼撥付給培訓機構。
鑑定費補貼
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院校學生參加《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鑑定(其中職業院校學生應參加中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鑑定),按照實際鑑定人數,給予100%的鑑定費補貼。鑑定費補貼撥付給鑑定機構。
職工培訓津貼
企業組織職工帶薪參加培訓,按照職工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給予培訓津貼。其中,脫產培訓的,企業和職工各享受50%;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培訓或自學的,津貼全額髮放給職工個人。培訓津貼標準按職工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級分別為:初級工和專項職業能力1000元,中級工1500元,高階工2000元,技師和高階技師3000元。
生活費補貼
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和普通高校(非職業院校)學生到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參加《目錄》所列專案全日制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課時,按每人每課時6元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發放給個人。
實習補貼
職業院校與企業實行“雙軌制”培養模式,學生到企業實習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給予實習補貼,最長期限12個月。實習補貼發放給企業,由企業根據學生實習情況按照不低於80%的標準按月發放給學生。
師資培訓補貼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專業教師參加培訓或到企業實踐鍛鍊,經鑑定考核取得《目錄》所列職業的資格證書和相應等級的,參照企業在職職工標準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
開班和補貼如何申請
各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原則上使用社會保障卡到培訓機構報名登記。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前,應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其中,市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所屬職業培訓機構、高職院校直接向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申報。補貼申報與開班申報程式相同。
培訓機構開班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組織職工參加培訓的,應出具職工花名冊;
(二)學生參加培訓的,應出具學生證;
(三)個人晉升職業等級的,應出具相應證明。
技能鑑定如何申報
職業技能培訓開班後,培訓機構應按規定向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申報技能鑑定。市鑑定中心自接到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實施技能鑑定。其中在培訓結業前10個工作日以上提出職業技能鑑定申請的,可隨班期在結業時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相關補貼和津貼如何申請
(一)培訓費補貼培訓機構在開班前5個以上工作日,按照開班報告程式,填寫《職業技能培訓費補貼申請表》,向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培訓補貼申請。
(二)鑑定費補貼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在技能鑑定前5個以上工作日,應當填寫《職業技能鑑定費補貼申請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鑑定費補貼申請。
(三)企業申請培訓津貼企業應於職工參加培訓開班後一個月內,持《企業培訓津貼申請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
(四)個人申請培訓津貼企業職工在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由個人提交《個人培訓津貼申請表》。
(五)個人申請生活費補貼院校學生、農村勞動力、失業人員在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由個人提交《生活費補貼申請表》。
補貼資金如何發放
(一)培訓費補貼培訓機構按規定完成培訓後,按鑑定合格人數由“天津市職業培訓資訊管理系統”直接生成補貼數額。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培訓機構。
(二)鑑定費補貼職業技能鑑定完成後,系統按照實際鑑定人數生成鑑定費補貼數額。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鑑定機構。
(三)企業培訓津貼培訓完成後,根據企業申請,按鑑定合格人數,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企業。
(四)個人生活費補貼、培訓津貼培訓完成後,根據鑑定合格人員的申請,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稽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