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型審計模式
立法型審計模式及特點:立法型國家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部門。這種模式主要存在於西歐、北美等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
實行立法型審計體制的國家,在政治體制上基本上屬於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
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機構。立法型審計體制模式,採取審計機構向代表人民的議會負責,向議會提供服務,審計結果對議會負責。
國家審計機構都具有很強的獨立性。
2、司法型審計模式
司法型國家審計模式,國家最高審計機構以審計法院的形式存在。該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強調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審計人員具有司法地位,並享有司法權力,強化了國家審計的功能。
3、行政型審計模式
行政型審計模式下的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政府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是國家加強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門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審計機構的工作範圍和審計處理。
4、獨立型審計模式
獨立型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不屬於任何國家機構,獨立形成國家政權的一個分支,只對法律負責。該模式的組織形式是會計檢察院或審計院。審計機構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之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干涉。
1、立法型審計模式
立法型審計模式及特點:立法型國家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部門。這種模式主要存在於西歐、北美等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
實行立法型審計體制的國家,在政治體制上基本上屬於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
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機構。立法型審計體制模式,採取審計機構向代表人民的議會負責,向議會提供服務,審計結果對議會負責。
國家審計機構都具有很強的獨立性。
2、司法型審計模式
司法型國家審計模式,國家最高審計機構以審計法院的形式存在。該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強調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審計人員具有司法地位,並享有司法權力,強化了國家審計的功能。
3、行政型審計模式
行政型審計模式下的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政府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是國家加強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門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審計機構的工作範圍和審計處理。
4、獨立型審計模式
獨立型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不屬於任何國家機構,獨立形成國家政權的一個分支,只對法律負責。該模式的組織形式是會計檢察院或審計院。審計機構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之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