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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法講理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致使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制度。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權利人若要證明白己享有的權利仍在訴訟時效內,必須能夠證明從訴訟時效起算日起至起訴之日止,所經過的期間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或者雖然累積超過訴訟時效,但曾經出現過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或義務人承認債務的中斷事項,致使訴訟時效中斷,從重新起算之日起至訴訟之日止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或者在訴訟時效計算的最後六個月內出現了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無法透過訴訟行使請求權。

      當對方以時效進行抗辯時,若原告一方無法就權利未超出訴訟時效期問提供證椐,則很有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建議大家培養起保留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證據的意識,尤其對法律明確規定的此類證據型別加強重視。比如,依據《訴訟時效若干規定》中的規定,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中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等行為,與訴訟具有同等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再有,若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送達了主張權利的文書,或以傳送信件、資料電文等方式主張了權利,也同樣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以上證據均應妥善加以儲存。

  • 2 # 真誠555888

    情況很複雜,只能原則回答。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力被侵害的那一天起,到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起訴都是有效的。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期限,就叫做訴訟時效,過期了。但是法律還有中斷的規定,所謂的中斷,就是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具備法定的中斷條件很多,比如你主張過權力,對方表示同意,到有權處理機關的上訪,很多很多。只要你有證據證明,發生過列舉的事情,就可以認定為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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