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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著140849408

    謝謝邀請!房子建好在沒賣出去之前開發商確實是大業主,《條例》規定首批業主入住滿三年,不管入住率有沒有達到80%,社群都要組織招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成員必須是產權人,開發公司雖然是大業主,但作為業委會成員不合適,因為開發公司建的小區在遇到與業主發生矛盾時必然要維護自己的利益,然而業委會是維護業主利益的,倆者必然要發生衝突。所以開發商不能成為業委會成員。

  • 2 # 海風116067626

    題主的意思是,本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的法人以及前期物業的負責人,又在本小區擁有房產,以他們的特殊身份能否參選業委會的問題。

    單從法律層面來看,答案無疑是肯定的。《物業管理條例》裡明確了業主的概念,即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業主。只要是本小區業主,那麼就享有條例中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包括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只要他們符合業委會委員的六項資格條件,就有當選委員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畢竟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的決議事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開發單位,前期物業與業主大會三者之間有密切的利害關係,身為開發單位、前期物業的主要負責人員,如果又以業主委員的身份參與小區重要事項的審議決議,勢必影響到業委會在全體業主心目中公信力。司法訴訟過程中,當審判人員遇有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時,須依照迴避原則主動迴避。同理,開發商,物業負責人雖身為業主,可以發表作為業主的相關意見,但主動迴避與放棄參選業委會委員的權利方為明智之舉。

  • 3 # 銳眼說小區

    從現在的法條來看,還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一些地方只是主管部門有口頭的規定。

    從法理來看,只要是業主,都有參選業主委員的資格。

    但是這裡有一個道理必須要明確,能成為候選人,並不一定代表就一定能是業委會委員。

    業委會委員是由所有業主在候選人中選舉的,並且,選舉是差額選舉的方式,也就是說,候選人數是大於業委會委員人數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看這個區域裡業主的選擇和理性了。

    在所有小區,即使把物業公司業主和開發商業主列為候選人,也是沒有業主會選他們的,他們得到的只是自己選舉自己的那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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