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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隋時學法

    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錢“打賞”主播,交易是否有效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當前未成年人鉅額打賞主播時有發生,交易是否有效也存在著一定的爭議。

    首先,未成年人的含義要明確,我們通常所說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歲的人,不滿十八歲的人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的行為法律上並不是一概確定為無效的。《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的情況不一樣,其從事的行為也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錢“打賞”主播的問題在法律上屬於服務合同關係,是使用者觀看網路互動直播而進行充值消費,是為了獲得主播或者平臺的服務,在這個服務關係中,怎麼劃分責任,要看平臺的過錯情況和未成年人父母的過錯情況,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監護不到位的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且,還要看未成年人的年齡是多大,如果是十六七歲,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就應該承擔較大的責任,如果年齡很小,承擔的責任就小,當然,如果不滿八週歲,就是無行為能力人,交易就是無效的,就不要承擔責任,平臺應該將全部款項退回。

    最後,廣東省廣州市番禺法院曾處理過類似的案子,交易發生時原告任某某年滿十七週歲九個月,最後法院判決交易平臺退還任某某20%的款項,可以供我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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