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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boshao000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開發商、購房者和銀行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概括來說,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屬房產作*押,從而形成了從屬於借貸合同的*押合同關係。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借款人可採取保證(借款人個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擔保)、*押(權證之前,貸款人停止還貸,銀行無權找貸款人催款,只能找開發商問罪。

    產權過戶後,購房者是還款責任人。購房者和銀行之間原本是借貸關係。同時,銀行為了保障貸款安全,要求貸款人以房產作*押,從而又增加了一層*押關係。

    辦理了產權證之後,借貸合同及*押合同就進入執行過程中,貸款人如果出現不能按時支付月供款的情況,銀行有權對貸款人進行處理。

    還不起款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貸款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還款,銀行就有權將此事付諸法律判決。

    透過司法程式處理*押房產時,房產的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所得金額要先支付處理過程發生的費用,再扣除應繳稅款,之後償還銀行的債權本息違約金、賠償損失。

    如有剩餘,交還貸款人,不足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的部分,銀行有權向貸款人繼續追討。

    該怎樣應對呢?

    1、協商暫停還款

    王某為個體戶,由於經營不善的原因,無法履行房屋還貸義務。銀行工作人員找上門來,瞭解了事實情況後,建議他“暫停還款”。

    暫停的,是本金的償付,利息還是照付不誤。李某接受了這一協議,但他很快就發現,選擇“暫停還款,自己的壓力還是很大。

    小店經營看來已無回春之望,每月在還貸款上面,也很難支撐。最後,他只能把房子賣掉,換取自己無債之身。

    而且恢復正常還款後,暫停還款幾個月,就要往後順延幾個月。如此算來,並不合算。

    該案例一當中的王某,若是選擇“延長貸款年限,也不至於最終落個不得已賣房的結果。

    某小型貿易公司業主張先生,購買某市一套商品房,在銀行貸款50萬,期限為5年,每月還貸9631.56元。

    後因公司經營上遇到困難,張先生暫時無力償還這筆費用,故向銀行申請暫停還貸。

    銀行工作人員建議他,將按揭的年限延長至30年,如此,每月還貸金額不超過3036元,這樣的費用支出,張先生覺得還可勉強接受,將來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大不了再提前把貸款還清就是了。

    於是重新簽訂了貸款協議,避免了房產強行*押的後果,且自己在銀行的誠信度也沒有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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