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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斌斌律師

    我是一名律師,因此經常會有人問我這個問題,我一開始還會去解釋,但遇見的多了,也就懶得去解釋了。因為,我很清楚,指責你的人,任憑你作出再多的解釋,對方也不會聽,他們享受的就是指責這個過程。

    尤其是我在代理刑事案件,併為“壞人”辯護時,經常受到受害人家屬的指責,他們會指著你並質問“你們律師怎麼能幫壞人辯護呢?這不是助紂為虐嗎?”!甚至還有一些罵人的語言。

    在面對受害人家屬的指責時,我無法去解釋,因為我身上肩負著法律指責:為“壞人”辯護。

    我這些經歷跟我的同事比起來並不算啥,有些同事遇到的處境更極端。曾經有同事跟我說,他辦理了一個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為“壞人”辯護,在開庭時,家屬情緒異常激動,時不時的對我這位同事進行指責,甚至謾罵。但我這位同事不愧是專業素質過硬、心理素質過硬,絲毫沒有受環境的影響,而是從始至終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護。

    但是,等我這位同事開完庭走到法院門口時,受害人的家屬卻圍了上來,不讓他走,並且開始動手撕扯。而我這位同事又不能還手,怕把矛盾激化,於是只能躲,最後還是靠著法警解圍,但身上的衣服卻早已經被撕扯的破破爛爛。

    按理說,如果是一位剛入行的年輕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時,可能會遭受打擊,以後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但我這位同事後來卻跟我說,這件事確實對他影響挺大,算是他二十多年職業生涯中遇到的最差的處境。不過他又說不後悔,這是他的工作,既然是工作就要承受委屈,他也不想去解釋。

    可見,律師為“壞人”辯護是要承受很大精神壓力的,甚至還有生命危險。

    然而,這根本無法擋住律師的腳步,無法阻擋律師去為“壞人”辯護。

    因為,我上面的文章中提到的“壞人”為何一直打著雙引號?因為在我們眼中的壞人跟你們眼中的壞人是兩碼事。無論是好人還是壞人,這都是人類的一個主觀評價。人本身是不分好壞的,只分男女(雖然現在發達的變性手術導致男女的區分也日漸模糊)。

    既然是一個評價,那就有評價標準。如果只以個人好惡標準來評判的話,你看的順眼的就是好人,看不順眼的就是壞人;對你好的就是好人,對你不好的就是壞人。如果是以這種標準去衡量好人還是壞人的話,那就太不靠譜了。

    在我們律師的眼中,你們說的“壞人”相當於我們說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據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未經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人,都不能稱作是罪犯!此時,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有犯罪的嫌疑,並不一定就是罪犯。

    而你們說的律師為壞人辯護,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麼,律師為何要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大家在小的時候肯定都有過被人冤枉的經歷。比如,某一個早上,你的同桌小明突然聲稱他的文具盒不見了,而你前一天晚上最後一個離開教室的,那麼你就成了最大的嫌疑犯,於是全班同學都在你背後議論紛紛,認為你就是那個拿走小明文具盒的“壞人”。你很委屈,拼命的去解釋,卻發現沒有人願意聽你的解釋,只會認為你在狡辯。就連一向對你很看好的老師也在苦口婆心的勸你“要做一個誠實的人,做錯了就要承認”。你頂不住壓力,最後違心的承認拿了文具盒。多年過後,小明卻告訴你說,你沒拿他的文具盒,是他自己不小心弄丟了,怕被父母責罵,於是就撒了謊。你瞬間崩潰,想起多年來承受的委屈。

    是的,人都是衝動的動物,並且容易受群體影響,人云亦云。當一個人被認定為是嫌疑犯,如果沒有人為他辯解,那就很容易產生冤家錯案。因為,一旦認定為罪犯,那將面臨嚴重的懲罰,輕則被剝奪人身自由,重則被剝奪宣告。所以,中國針對刑事案件,才制定了嚴密的司法體系,成立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機構相互牽制、制衡,並且讓律師參與其中,使得各方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充分討論,進而最大程度的還原事實。

    但即使如此,在前些年律師參與的程度很低,很多犯罪嫌疑人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另一方面,公安機構又在執行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政策,並且盲目的追求破案率,導致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例如,最著名的冤案“河北徐計彬強姦案”(以下對案件的介紹部分引字新浪新聞)

    那是在1990年底的一個清晨。徐計彬隔壁家發生一起入室案,女戶主尚某被人強姦。案後,尚某指認徐計彬是施暴者。尚某的丈夫徐長恩是徐計彬的堂兄。結婚四年的徐計彬已分家單獨立戶,正忙著蓋新房。當時原告指認徐計彬的重要證據,是因為化驗出他的血型是B型血。而透過化驗床上遺留著的精斑,發現該男子也是B型血。

      “可我明明是O型血,我做的多次化驗都證明這一點。1990年,事發後,我被抽血化驗。那時辦案人員說我沒事了,因為和我血型不一樣。”徐計彬回家後不久,突然又被警察帶走,說血型對上了。“我懷疑有人在裡面搗鬼。”

      徐計彬說,在1992年8月22日一審開庭時,他就提出原告編造謊言告假狀,“可是法官偏聽偏信,根本對我的要求不予理睬。”

      1992年8月23日,法院判定徐計彬罪名成立,他被判入獄8年。

    刑滿後,他不服原先判決,堅決認定自己無罪。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才得以洗刷冤屈。

    由此可見,即使向抽血化驗這種事情也是會出錯的,會導致案件被錯判。如果當時就有律師為其辯護,並堅決要求重新抽血化驗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冤家錯案了。

    所以,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了幫助“壞人”,而是在幫助每一個好人不被冤枉。

    然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即使某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證據都很充分了,他自己也認罪了,但此時的律師也是有辯護價值了。因為即使是犯罪,也有罪名的區分,也有重罪與輕罪的區分。a罪不能被認定為b罪,輕罪也不能被認定為重罪,這些都是現代司法文明、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如果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辯護下,得到了輕判,那並不是說律師幫助了“壞人”,而是隻能說明公安、檢察院一開始的罪名認定就有錯誤,本來應該以輕罪起訴的,卻以重罪起訴了。

    最後,用一句話概括筆者的觀點:律師為“壞人”辯護,是為了不讓好人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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