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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茜茜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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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事情大概情況如下:
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陽,老人與男童相撞後試圖離開,目擊者孫女士在小區門口阻攔。爭執期間,老人心臟驟停倒地,她撥打120搶救,老人不治身亡。11月21日,孫女士收到法院傳票,老人家屬索賠40餘萬元。
我看了詳細新聞,老人當時騎腳踏車把孩子撞流血了,不下車檢視孩子,直接要走,被目擊者孫女士攔下後,對方則情緒激動,高聲辱罵。期間,小區保安還制止“不要罵人”,但老人罵的更厲害,非常難聽。
隨後,孫女士撥報警。她說,當時老人坐在一旁的圓形石墩上,她站在離老人兩三米遠的地方等小孩家長。誰料老人突然倒地,自己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全程我對老人沒有任何辱罵,也沒有任何肢體上的接觸和衝突。”
等120來了後,老人死了,最後家屬起訴要索賠40萬。
我想說,老人過世,是很不幸的事,但不要什麼是都要找人負責的,跟明顯是老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是老人有錯在先,理應要負責任,但老人不但不理採,還罵別人,突然猝死是所有始料不及的,而孫女士也打120援救,已盡了救助,我不明白老人家屬為什麼要告她。如果這樣還要賠的話,會寒了所有人的心,社會需要正能量。
如果真的判決孫女士賠償,那麼,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大家都圍觀,遇到這樣的事情,繞路走,不然,根本就承擔不起這個高額的索賠。
還有,孩子的父母,為何不站出來?不給孫女士作證,支援?畢竟,孫女士是給你的孩子幫助,才惹上官司的,孩子的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出來給孫女士作證和鼓舞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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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律師
河南信陽的孫女士在小區門口阻攔了與男童相撞後試圖離開的同小區老人郭某,不料老人最後猝死,老人家屬現在索賠40萬並要求蘇女士賠禮道歉。
做好事最後被告上法庭,這個對誰來說都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為了應訴,可能還要委託律師等等產生各項費用,自己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應付。
煩不煩?肯定沒有人覺得不煩,畢竟這都可能直接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這樣的事情還敢不敢做?可能有的人再次面對這種情況就會猶豫,會糾結,最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所以,解決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才能讓人敢於見義勇為,樂於見義勇為。當見義勇為者因見義勇為而陷入糾紛和麻煩時,我們也應當予以相應的保障。物質上,精神上,法律上,這些多重保障才能讓見義勇為者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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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芳有看法
讀罷新聞 ,唯有兩個字形容“悲涼”。悲的是當事者連基本的理數都不懂,涼的是好心人再次被訛。
當然,在死者家屬的心裡,他們肯定也知道自己是無理取鬧,但是他們不會考慮到自己的良心痛不痛,他們只想著能多訛一點訛一點,拿著“死亡”這個最大的要挾成本,他們感覺自己理直氣壯,感覺自己吃了大虧,即便有錯也應該被原諒,即便不對也必須有人為死者付出代價,因為凡事一涉及到有人去世,到頭來都會成為最大的“理”,所以他們才會氣壯。
在整個過程當中,熱心助人的女士我認為沒有任何的過錯,相反她的行為值得我們尊敬和鼓掌。見到孩子被 撞,作為一個過路人,她熱心攔下肇事者,這是義舉。在老人高聲罵人並倒地之後,她也沒有離開,而是第一時間叫了120救護車,從頭到尾她的做法都是有理有節,沒有任何瑕疵,那麼何錯之有?
對於老人的死亡,沒有人應該為其負責,要負責的也是死者本人,自己無視法規,自己無理胡攪蠻纏導致病發,說好聽點可惜,說難聽點活該倒黴。我認為對於家屬的請求,應該強力駁回,另外,對於老人撞到孩子的補償,該負什麼責任也要負,哪怕他已經去世無法負擔,但也應當做出判決,不能讓熱心者感到悲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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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唐大嘟嘟看民生
此次事件中,孫女士無責,更是見義勇為,她應該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表彰,表彰其在遇到交通肇事時的責任和擔當,更是為大家都能伸出手來見義勇為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在河南信陽的這起事件中,老人騎車撞人不處理就想離開,孫女士本著助人為本的原則打了110報警。在老人想離開現場時,孫女士進行了阻攔,並沒有身體上的一點接觸。這個老人是自己罵人,引發自身疾病而死亡的。在發現老人倒地時,孫女士及時打了120電話,找來急救車,她的作法非常正確。
但老人家屬來了之後,反而打了孫女士,像社會人一樣的叫囂著。還要求孫女士進行賠償。
這是哪來的理論啊,撞人不管想走;自發疾病死亡了賴別人;打了別人還不負法律責任;還想叫見義勇為的人來賠償。
我告訴你,這就是敲詐。還有沒有王法了,還沒有人主持公道和正義了。孫女士在此事件中,一根手根頭都沒有碰到老人,她只是做了一個見義勇為者應做的事情。
如果這也需要負法律責任和賠償。我堅信,在今後的社會中,沒有任何一個再也管事,再敢見義勇為了。
就會讓世風日下,道德更加低下,人們更是不敢管閒事,都怕沾上包,讓人訛詐,這就是處理結果不當的嚴重後果。
懇請法律界人士站出來,在法律方面給孫女士以支援,打嬴這場官司。孩子的家長也能勇敢地站來出來,請當天看到事發情景的人們來作證,不能再讓好人,讓見義勇為的人心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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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由熱心的群眾賠錢吧,不然以後誰敢見義勇為,熱心幫助。政府應該設立一個獨立的基金或者委託其它基金代管,專門針對此類事件的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