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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桂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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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豪俊律師
律師答疑:提問者完全不懂法律啊!沒辦法,過來普個法!第一,生命權糾紛是民事案由,不是罪名,江歌媽媽起訴劉鑫的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自訴案件
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中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中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裡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第二,劉鑫拒收傳票不會有任何的處罰,但是拒收傳票的行為是不明智的!她將承擔不利後果!拒收傳票造成的法律後果就是傳票無法送達,法院需要再次送達,對於傳票的送達有很多的方式,比如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法院在用盡送達方式後依然無法送達的就會採取公告送達!
所以拒收傳票不可能導致法院無法開庭,只會導致自己不知道具體的開庭時間,屆時法院將按照被告缺席來進行判決。
劉鑫不會受到什麼處罰,整件事情她也沒有主動的過錯,只是被動中應對有失。江歌媽媽因女兒被害悲痛欲絕,因事件發生的過程中出現的不善良因素引起的無比憤怒,讓她覺得劉鑫應該也必須承擔江歌被害的部分後果。但我們客觀的講,這些後果不是劉鑫直接造成的,她也是受傷害的一方。也許她在當時或後來的做法有失當之處,也是道德範圍內的,應與違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