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晶片無法識別的(本身不存在磁,更沒有充磁一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異地補領:
1,對於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公安機關將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2,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3,對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4,如果當事人的情形符合上述“1”--“3”的任一描述,或者居住地不是本人戶籍地的異地受理身份證的“一對一”試點省、市之一的,就只能憑本人的戶口本原件,回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換領。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載入居民身份證掛失資訊,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 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部署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身份證晶片無法識別的(本身不存在磁,更沒有充磁一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異地補領:
1,對於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公安機關將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2,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3,對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4,如果當事人的情形符合上述“1”--“3”的任一描述,或者居住地不是本人戶籍地的異地受理身份證的“一對一”試點省、市之一的,就只能憑本人的戶口本原件,回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換領。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載入居民身份證掛失資訊,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 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部署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